内容提要:本文以沙俄当局于1868年颁布的《草原地区临时管理条例》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19世纪中后期沙俄对哈萨克草原的统治政策。该条例在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出台,是这一时期沙俄当局整合新征服中亚边疆的改革措施之一。该条例强化了沙俄在哈萨克草原的军政和司法机构,以税收、土地利用、社会身份和文教等政策引导牧民逐渐转入定居生活。沙俄当局以在草原地区建立“文明秩序”为名,掩盖其侵略和控制的真实目的,在行政和法律体制上推动哈萨克草原融入沙俄版图。
1868年临时条例在以往的中亚近代史叙述中较少受到关注。这是因为传统叙述方式以英俄大博弈为主线,哈萨克草原在19世纪60年代成为后方,而同一时期俄军在中亚南部的军事行动和与英国在阿富汗问题上的博弈更引人注目。[3]但研究沙俄统治中亚政策的学术著作均会将1868年临时条例的颁布作为重要的历史节点。例如,在哈萨克斯坦官修五卷本《哈萨克斯坦历史:从远古到当代》中,第三卷专辟一节详细归纳条例内容。该章作者将1868年临时条例视为19世纪后半期沙俄强化对哈萨克草原统治的重要改革,并将条例的政策意图归纳为重组统治机构、强化税收能力、牧场强制国有化和推广沙俄法律等七个方面。[4]当代哈萨克斯坦史学界以上述观点为圭臬,将1868年临时条例视为继1822年《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条例》之后沙俄当局对草原地区统治体制的第二次改革。[5]在英文学界,皮尔斯(RichardPierce)和奥尔科特(MarthaOlcott)等作者均注意到了该条例的重要性。在21世纪初,以马丁(VirginiaMartin)为代表的欧美学者借助哈俄两国档案文献,对该条例的落实情况进行较为深入的考察,强调该条例对19世纪后半期哈萨克草原土地利用观念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6]我国学者同样对这一条例有所关注。孟楠在《俄国统治中亚政策研究》一书中概述了这一条例的文本内容,但并未详述条例起草的历史背景及对草原游牧社会的影响。[7]蓝琪在《论沙俄在中亚的统治》一文中提及该条例对于1822年以来沙俄统治体制的改革,强调新统治体制对地方贵族政治权力的剥夺。[8]但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尚无专题论文就其制定背景、条例文本内容和历史影响展开分析。
1868年《草原地区临时管理条例》制定于19世纪中期清廷塞防衰败、俄军合围草原地区以及俄当局推动资产阶级改革的三重背景之下。该条例一改此前沙俄分治草原东西两路的原则,将哈萨克草原纳入统一的行政和司法体制下。该条例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划格局一直延续到沙俄统治末年。借助这一新统治体制,沙俄当局强化了对草原基层社会的控制,并以税收、土地利用、社会身份和文教等政策引导游牧民转入定居生活方式。从短期来看,1868年《草原地区临时管理条例》所设计的统治体制是沙俄巩固其侵略成果的手段,稳固了沙俄在中亚南部的扩张和与英国“大博弈”的后方。从长期来看,这一条例推动了游牧社会的定居化,也为沙俄末期欧俄移民大规模迁入草原地区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 1868年《草原地区临时管理条例》制定的历史背景
1868年临时条例的历史意义需置于沙俄征服和统治哈萨克草原的进程中理解。哈萨克草原东起阿尔泰山,西至里海北部,其间错落分布着丘陵、草原、荒漠和湖泊沼泽。根据自然地理特征,沙俄视角下的哈萨克草原主要分为东西两路:草原西路北起乌拉尔河、恩巴河、图尔盖河和伊尔吉兹河流域,南至锡尔河下游和咸海周边地区。草原西路在18~19世纪为哈萨克小玉兹牧地,南部与希瓦汗国接邻。在接受小玉兹阿布勒海尔汗的臣属请求后,沙俄当局于1734年在乌拉尔河中游修筑奥伦堡要塞,并以此为军政中心处理草原西路事务。[9]
草原东路自额尔齐斯河、伊希姆河水系向南延伸至巴尔喀什湖流域及锡尔河中游,18~19世纪主要由哈萨克中玉兹和大玉兹占据。对于沙俄而言,额尔齐斯河是深入草原东路的便利通道。早在1716年,沙俄于额尔齐斯河中下游修筑鄂木斯克要塞。鄂木斯克逐渐成为沙俄处理哈萨克草原东路事务的军政中心。18世纪中期清朝平定准噶尔部之后,哈萨克中玉兹和大玉兹归附,该地区自此隶属于清朝。[10]但到19世纪初,沙俄趁清伊犁将军收缩卡伦线之机,溯额尔齐斯河而上逐步南侵。俄军于19世纪50年代占领伊犁河以南的外伊犁阿拉套地区,并以此为基地进攻南侧的浩罕汗国。1864年,沙俄趁清廷内外交困,以《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将此前侵占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并入版图。
18世纪至19世纪中期,鄂木斯克和奥伦堡在行政上互不统属,两城相距一千余俄里,分别处理对哈萨克中玉兹和小玉兹的交涉事务。沙俄当局在东西两路的统治政策大相径庭。在草原东路,1819年中玉兹瓦里汗去世后,时任西伯利亚总督的斯佩兰斯基抓住机遇,宣布废除中玉兹汗位,并颁布1822年《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11]条例》(Уставо сибирскихкиргизах,下文简称“1822年条例”)。这一事件标志着沙俄当局正式在哈萨克草原建立起统治体制。根据1822年条例,沙俄在草原东路设立省(область)和区(округ)两级行政机构。“区”为省以下的次级行政单位,由区衙(окружныйприказ)主理政务、税收和部分司法案件。区衙成员包括哈萨克人推举的大苏丹(старшийсултан)、两名哈萨克代表和两名俄罗斯代表。区下分乡(волость)和阿吾勒(аул)两级行政层级。1822年条例以设立行政机构、划分边界和引导游牧人定居为主要政策,尝试以要塞线为依托,将沙俄的军政机构推进到草原腹地。[12]此后十数年,沙俄当局相继在草原东路建立七个区,以亲俄的哈萨克部落首领为行政机构主官,以俄罗斯军官或哥萨克辅佐,以要塞线军力为后盾,由此控制中玉兹部分氏族。
在草原西路,沙俄当局于1824年颁布《奥伦堡吉尔吉斯人条例》,废除小玉兹汗位,仿照东路的1822年条例设立类似的官僚机构。1824年条例规定西路划分为三个“部”(часть),由俄当局任命的哈萨克贵族出任“执政苏丹”(султан-правитель),在辖区内独揽大权。东西两路的主要区别在于,沙俄当局利用东路相对优越的水草条件,强行开设有固定驻地的区衙,并长期派遣哥萨克卫队扶持哈萨克首领执政;但西路气候更为干旱,要塞线上的俄军难以长期深入草原,故未能选址建衙,也难以落实基于定居秩序的行政区划和社会经济政策。[13]
1865年俄军征服塔什干后,时任陆军部长米留金推动成立跨部门机构“草原委员会”(1865~1868年),负责起草新的管理条例。草原委员会考察了哈萨克草原东西两路的自然地理、居民生产方式、生活习惯、风俗信仰和现行统治制度。其调研报告成为1868年《草原地区临时管理条例》的现实依据。草原委员会的基本观点是:整个哈萨克草原,除咸海西岸的乌斯特尤尔特高原以外,均已成为沙俄的“内陆”。因此,新条例的目标应该是以沙俄内陆省份的制度为标准改造草原地区制度,促进哈萨克游牧民与俄罗斯人“接近”(сближение),使哈萨克人适应“文明秩序”。
具体而言,草原委员会指出了19世纪20~60年代统治体制的一系列弊病:首先,在行政区划方面,以鄂木斯克和奥伦堡分治东西两路在19世纪60年代已然不合时宜。两城下辖疆域南北距离超过一千俄里,不利于沙俄权力向游牧社会基层渗透。东西两路地方化的统治实践也被认为不利于制度的统一和“文明秩序”的形成。[14]此外,哈萨克、哥萨克和俄罗斯族民众由不同的司法机构管辖,仅能在奥伦堡和鄂木斯克省层面协调,不利于各类人群之间纠纷的及时解决。在这一问题上,草原委员会认识到沙俄司法程序过于繁琐,不易得到哈萨克民众信任,故建议在保留哈萨克民间法庭的基础上引入沙俄法庭。
其次,在哈萨克官员权力方面,草原委员会肯定了废除汗位在削弱氏族首领传统权威方面的作用,但西路新扶持的首领自认为得到沙俄支持,往往专横跋扈、滥用职权。东路的区衙哈俄官员协商议事,效率相对低下;而大苏丹和哈萨克代表大多不识字,也不掌握俄罗斯法律,不宜由区衙审理涉及俄罗斯人的司法案件。乡和阿吾勒两级的首领负责征税和治安,但其权力缺乏监督,不利于民众建立对当局的信任。
最后,在思想文化领域,草原委员会批评鄂木斯克和奥伦堡当局在向哈萨克人传播俄罗斯教育上鲜有作为。草原委员会认为,教育对于提升哈萨克人的“文明观念”至关重要,是具有政治意义的事业。因此委员会提议,在改革草原地区的税制后,须加大对该地区的教育投入。[15]
1868年《草原地区临时管理条例》形成于19世纪60年代亚历山大二世改革的历史背景之下,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资产阶级改革的色彩。而这一时期弥漫在沙俄军政高层中的“文明秩序”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渗入1868年临时条例文本。《达利词典》将“文明秩序”(гражданственность)释为“公民社会的条件;构建公民社会所必需的理解能力和受教育水平”。[16]不同于共同体内部语境下的“文明秩序”,当涉及共同体与外部人群之间的关系时,这一概念往往转为传播、甚至是强迫其他人群接受这种秩序。在同时期的自然史、地理学和人类学等近代知识门类的影响下,工商业、定居和城市生活方式被视为“文明”,而渔猎、游牧生产方式以及氏族组织形态被视为“野蛮”和“落后”。[17]在客观上,“文明秩序”成为沙俄侵略和统治中亚的观念资源。[18]
二 1868年《草原地区临时管理条例》所见沙俄在草原地区的统治政策
如果说19世纪20年代沙俄当局的战略目标是将军政力量拓展到草原腹地,控制草原东西两路的游牧人群,那么1868年临时条例的目标则是将新征服的哈萨克草原整合入沙俄的行政和司法体系,将“外边疆”转为“内边疆”。相比19世纪20年代草原东西两路的统治体制,1868年临时条例延续了前者吸纳部落精英、划设行政边界和引导牧民定居等政策。其主要的变化在于以“废区置县”进一步削弱哈萨克贵族的传统权威,加强对哈萨克官员的控制;将“比官”制度化为“民间法庭”,推动哈萨克习惯法与沙俄法律体系的融合;以赋役、土地利用、社会身份和文教政策促进草原社会的商业化,由此稳定新征服领土的政治秩序,为侵略行径提供合法性。
1868年临时管理条例分为七部分,总计286条。七部分的标题分别为:(1)行政体制;(2)司法体制;(3)赋役;(4)地权;(5)哈萨克人权利;(6)哈萨克人宗教事务管理;(7)草原上的学校。从条款的篇幅来看,第一部分“行政体制”占全文条款数量的三分之一,前四部分则占全文九成篇幅。
(一)行政区划调整、废区置县与基层管理的强化
1868年临时条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重新设计草原地区的行政区划,兼顾强化控制和节省军政开支的目的。根据该条例,草原西路划分为乌拉尔斯克和图尔盖两省,仍由奥伦堡总督管辖;草原东路划分为阿克莫林斯克和塞米巴拉金斯克两省,由西西伯利亚总督管辖(条例颁布之前的行政机构设置见图1)。[19]四省各分为四县(各县名称参见图2),县下分乡和阿吾勒。图尔盖省和阿克莫林斯克省的省府分别位于奥伦堡和鄂木斯克,而乌拉尔斯克和塞米巴拉金斯克两省则以同名要塞为省府。换言之,四省的首府依然位于东西两路传统的要塞线上,但部分县的治所已经推进到草原腹地。
图1 1868年临时条例颁布之前草原东西两路的行政机构示意[20]
图2 1868年临时条例颁布后草原地区行政机构示意
除行政区划调整外,1868年临时条例扩大了省级机构的人员规模,强化其司法和社会经济领域职能。省级机关由俄军军官担任的省督军(военныйгубернатор)领导,统领辖境内的驻军,管理省内军政事务。省督军同时兼任本省哥萨克阿塔曼(атаман),掌管省内哥萨克军团事务。副督军(вице-губернатор)为省督军助理,在省督军无法履职时代理其职务。副督军主持省公署日常工作。省公署(областноеправление)下设执行局、经济局和司法局,各由一名局长(советник)领导。省公署管辖省内民事、财税和司法事务。条例在省公署之下设立医务官、建筑师、矿务工程师和林务官等职位,强化省公署的社会经济管理能力。[21]
废区置县是1865年草原委员会最重要的改革之一。这一政策意味着将东路的“区”(округ)和西路的“部”(часть)均改为省的派出机构“县”(уезд)。区和部均主要由哈萨克部落精英担任主官,而新体制下的县长则由沙俄军官担任。县长集军、政、财权于一身,掌握一县之军队、要塞和警力,统辖下属各乡和阿吾勒。[22]县长有权向辖境内的商人和市民(мещанин)阶层签发经商执照。此外,俄当局有意识地尝试以近代医学笼络民心:1868年临时条例规定,每县设一名县医和一名助产士。县医除了为县级机关人员服务外,有义务在县境内各乡巡诊,为哈萨克人无偿提供药品和医疗服务,并在哈萨克人中推广疫苗接种。[23]
在废区置县之后,由哈萨克人出任的管理机关被压缩至乡和阿吾勒两级。1868年临时条例细化了乡长和阿吾勒长的选任制度。乡长和阿吾勒长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乡内每50帐牧民推举一位选举人,在县长监督下的乡大会(волостнойсъезд)上以简单多数原则投票选举乡长。乡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阿吾勒长则由每10帐推举的选举人以类似方式选出。得票位列第二的候选人为乡长候补和阿吾勒长候补(кандидат),在前者无法履职时任代理。在选举乡长和阿吾勒长后,乡大会和阿吾勒大会讨论决定其薪资水平,呈报县长批准。其薪资从每年收集上缴县库的税款中发放并记账管理。当选后的乡长接受县长颁授的委任状、铜徽和印章。乡长履职须佩戴铜徽,签署文件须加盖印章,且离任或死亡须将铜徽和印章归还县长。乡长负责落实政令,执行各级司法判决,维持辖区秩序并分配劳役。而县长负责监督乡长的履职情况,特殊情况下可先行免除乡长职位后上报省督军。[24]
由此,1868年临时条例首次完整规定了草原地区各级行政官员的任免权限,建立了从中央到边疆基层的官僚体系:总督区、省、县三级行政机构的主官均由沙皇委任,乡长和阿吾勒长则在省督军和县长监督下“选举”产生。在这一体制下,沙俄地方军政机构权力相对集中,便于对外征战和对内弹压。而基层哈萨克主官在当局监督下的选任,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基层权力格局的透明度,强化基层控制;另一方面,此种统治形式契合大改革时代强调的地方自治原则,容易获得沙俄上层官僚和知识精英的支持。受到同时期欧洲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以“选举”形式确定乡和阿吾勒两级首领被认为有助于推动哈萨克游牧民适应所谓“文明秩序”,为沙俄的统治正名。
(二)沙俄司法体系与“民间法庭”
司法制度关乎沙俄统治体制对哈萨克民众日常生活的影响力。1868年临时条例大幅扩充了司法体系章节,强化沙俄当局对于哈萨克社会的干预能力。该条例完整描述了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诉讼程序:该条例规定参政院(Правительствующийсенат)、军事司法委员会、省公署、县法官(уездныйсудья)和民间法庭(народныйсуд)五级司法机关。首先,该条例将草原地区哈萨克人司法案件分为三类:(1)由军事法庭管辖的案件,包括叛国、煽动反对政府、公然抗法、袭击邮政和官方运输、破坏电报、谋杀表露皈依基督教意图的人以及谋杀公职人员;(2)依照沙俄刑法审判的案件,包括谋杀、抢劫、牲畜扣押(барымта)[25]、袭击商旅、入侵他人宅地、纵火、伪造和运输假币、抢劫官方财产、违反国家机关法令和哈萨克官员的职务违法;(3)上述两类之外所有其他哈萨克人之间的刑事案件均由民间法庭审理;如当事双方同意,哈萨克人之间案件可由俄罗斯法庭依据哈萨克习惯法审理;如案件发生在哈萨克人与其他民族之间,则依据沙俄法律审理。
其次,在基层司法方面,新条例旨在将民间法庭纳入沙俄国家司法体系。1868年临时条例延续了1822年条例将“比”(бий)[26]制度化的思路,将其定名为“民间法庭”(народныйсуд)。与乡长的选举流程类似,乡大会的选举人们在同一会议上进行比官的选举。每个乡根据其游牧帐数量确定比官的人数,一般在4~8人之间。比官从年龄25岁以上、受民众尊敬和信任且未受法庭控诉的本乡民众中选出。值得注意的是,首先,比官的候选人范围受行政区划限制,须在行政上隶属于本乡。其次,比官的选举和任免均独立于乡长,其选举过程由县长监督,而胜选后需得到省督军批准方可上任。比官在上任时将由县长授予铜徽和印章;履职须佩戴铜徽,签署文件须加盖印章,且离任或死亡须将铜徽和印章归还县长。不同于乡长的是,俄当局并不向比官发放工资,但比官有权从案件被告处获得不高于案件争议金额10%的报酬(бийлык)。比官依据哈萨克人的习惯法(адат)以口头方式审理案件,但判决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形成书面文件,加盖比官的公章。民间法庭有权审理涉案价值不超过300银卢布(或15匹马,或150只羊)的案件。对于涉案价值低于30卢布的案件而言,民间法庭的判决即为终审。哈萨克人之间的婚姻和家庭纠纷一般由比官审理,但也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俄罗斯法庭审理。俄罗斯商人与哈萨克人发生纠纷,如双方同意,亦可由比官审理。
在民间法庭的基础上,1868年临时条例创设“乡会谳”和“特别会谳”机制,适用于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涉案争议价值超过300银卢布的案件则由乡会谳(волостныйсъездбиев)审理。乡会谳由乡内所有选出的比官定期召开,其会期和地点由县长决定。乡长须出席但不得干预审案。乡会谳审理案件的争议价值不设上限。对于涉案价值500卢布以下(或25匹马,或250只羊)的案件,乡会谳的判决即为终审。乡会谳结束之后,所有终审案件的判决须登记在册,两周内呈报县长,由后者呈递省公署。省公署或批准终审结果,或将尚有疑义的案件转交“特别会谳”审理。
特别会谳(чрезвычайныйсъезд)由乡长召集,审理跨乡或跨县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以及省公署移交的特殊案件。特别会谳须由当事人双方所在的乡至少各两名比官出席,按照习惯法审理。特别会谳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与乡会谳一致,特别会谳的判决须登记在册,呈递县长。上述所有判决均由乡长负责执行。[27]由此,沙俄制定了一套以乡行政边界为基础的基层司法体制:民间法庭、乡会谳和特别会谳的管辖权均以乡和县的行政边界为准。
在民间法庭之上,1868年临时条例规定了四级俄罗斯法庭可供哈萨克人上诉:县法官、军事司法委员会、省公署和中央的参政院。草原地区每个县均设立一名县法官。县法官的地位与县长相当,由总督提名,司法部长批准。在法理层面,县法官不受县长管辖,而接受省公署监督。其停职或免职需经省公署与总督、司法部长协商,以保证独立于各级地方政府权力。案件审理遵照1864年沙俄司法条例,但在当事双方均为哈萨克人的情况下,可经双方同意由县法官结合哈萨克习惯法与沙俄法律审理。[28]此外,省公署则主要处理对县法官受理案件的上诉。而军事司法委员会则审理军事法庭管辖案件。
(三)引导游牧人定居的政策体系
在规定乡和阿吾勒两级机构人员的选任方式后,1868年临时条例设计了税收、土地利用、社会身份和文教四方面政策,试图引导哈萨克人转入定居的生活方式,适应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生产方式。其中,宣布牧场土地国有和税收货币化的政策影响深远。
1.税收政策
1868年临时条例在赋役领域最重要的变革是以货币税替代实物税(ясак)。此前,鄂木斯克当局在草原东路行实物税,而奥伦堡当局在西路行货币税。实物税指的是对除骆驼以外的畜养牲口值百抽一。根据每三年一次各乡编制的帐篷和牲口数目报表,当局在每年夏季以乡为单位开展征收。各省将征收的牲畜根据预算分配给下属各要塞和哥萨克据点。多余的牲畜变卖后存入国库。[29]
1868年临时条例对征税的形式和对象进行了大幅改革。首先,条例对征税所需的游牧帐(кибитка)清查工作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在每三年一度的乡大会上,与会的选举人须上报所代表的具体帐数,且要求将每帐所对应的冬牧场地块登记在册。新规定的货币税额度为每帐每年缴纳3银卢布,故称为“帐篷税”(кибиточнаяподать)。[30]乡大会在县长监督下计算全乡接下来三年的税额,且确定税额在各阿吾勒之间的分配方式。上述帐数量和税额均在大会上形成报表,由乡长和参会的选举人签字或盖印,上交县长。[31]此外,为鼓励乡大会选举人准确上报游牧帐的数量,各乡可将每三年周期中第一年税收的10%作为奖金,由省督军审核后在乡大会选举人中平均分配。1868年临时条例也设计了对瞒报帐数量的惩罚机制。相比实物税,货币税更有利于牧民生产生活的货币化,加深游牧民对俄国商贸网络的依赖。
除帐篷税以外,1868年临时条例另设计护照费(паспортныйсбор),意在维持要塞线内外的身份区分,管控草原与“内陆”之间的人口流动。条例管辖的草原地区哈萨克人如希望进入要塞线内的城市和乡村务工,则需要向乡长申请“护照”,缴纳相应的护照费。乡长将申请人名单上报县长,收得护照费上缴县库。哈萨克人须持护照通过要塞线关卡进入“内陆”,而内陆省份的地方警察则有义务监督草原诸省的哈萨克人持照定居。护照费的金额由省督军与财政部协商确定。[32]
2.土地利用政策
1868年临时条例在废除区的同时,试图以更大力度在草原地区传播私有产权的观念。首先,条例第210条宣布哈萨克人所占据的土地被收归国有,哈萨克人仅有权集体使用。在此基础上,条例为哈萨克人将公地转为私人占有的财产开辟了两条法律途径:(1)哈萨克人所获得沙皇御赐或当局以地契形式授予的土地具备完全的所有权;但在1868年临时条例颁布后,相关人士需在限定时间内向俄当局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确认地块所有权。(2)条例对在冬牧场上的住宅或建筑提供特别保护,强调此类建筑连带其占据的土地均为可继承、可交易的私人财产,其社群不得要求拆除;同时,条例鼓励哈萨克人在冬牧场和夏牧场上从事农耕,且有权将建筑或农耕地块在县公署允准的情况下转让给俄罗斯人。[33]
其次,条例规定冬牧场为哈萨克牧民集体使用。各部落分配冬牧场如出现争议,省督军和县长则可介入,由相关乡各派遣三名选举人组成特别会议,依据帐数量和牲畜规模分配冬牧场。阿吾勒内部也以类似的方式分配冬牧场地块,且分配结果登记上报。条例要求各级俄罗斯官员深入草原腹地,推动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划分。[34]
再次,1868年临时条例根据新形势补充了对森林和矿产地块的使用权的规定。草原诸省的森林资源相对稀缺。1868年临时条例规定,除位于哥萨克军团土地上的森林以外,草原诸省的森林均为国家所有。而为了鼓励移民,条例规定,在省督军确认和总督批准下,草原诸省的定居者可从当局获得免费的林木建材以建设住房。早在19世纪50年代,一些沙俄商人已着手开发草原地区的矿藏。1868年临时条例规定,如果矿藏在哈萨克人私人占有地块上被发现,则采矿权由开发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让渡;如矿藏在冬牧场或开垦土地上被发现,则采矿权由开发商与使用该地块的哈萨克人社群协商。[35]
1868年临时条例涉及土地利用的条文在19世纪后半期影响深远。一方面,哈萨克社会内部由此出现更多围绕冬牧场地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斗。部分平民阶层的哈萨克人利用上述政策和特定形势,挤占汗王和贵族后裔的冬牧场土地。另一方面,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沙俄当局通过上述“牧场土地国有”的法律条款公然将牧地划拨给来自欧俄地区的新移民,以缓解欧俄地区的人地矛盾。[36]
3.社会身份和文教政策
1868年临时条例还设计了一系列社会身份和文教政策,以吸引草原游牧民融入俄罗斯社会。在沙俄的社会阶层(сословие)制度下,哈萨克人被列为“异族”(инородец),享有豁免兵役的权利。1868年临时条例明确规定,哈萨克人如加入其他社会阶层,可继续享受兵役豁免,且免除加入后五年的纳税义务。此外,如哈萨克人皈依东正教,则有权在任何俄罗斯城市或村落登记定居。[37]在教育方面,条例规定草原各省的小学应面向所有族群招生,且各省公署应拨款修建更多学校。哥萨克镇和俄罗斯村庄的学校在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可招收哈萨克学童。[38]
在俄国资产阶级改革的影响下,1868年临时条例规定的赋役制度、土地利用、社会阶层和文教政策均旨在引导游牧民定居,促进工商业发展。首先,上述政策的长期实施将逐渐使游牧民接受沙俄当局规定的行政边界观念。其次,以货币税取代实物税、对跨境务工行为征收货币形式的护照费、以货币形式部分支付劳役等政策均有利于促进草原经济的商业化。而土地利用政策对于活跃草原地区货币经济有着显而易见的意义。最后,商贸活动的发展也将吸引游牧社会中的富裕人群和破产者进入商业中心定居,强化草原上的定居秩序。
三 1868年《草原地区临时管理条例》的历史影响
1868年临时条例是沙俄当局在征服哈萨克草原之后根据新政治经济形势作出的制度调整。这一条例至少产生了强化军政统治、刺激商业发展和促进阶层流动三方面影响。而长期来看,这一条例为19世纪末沙俄向草原地区大规模移民奠定了制度基础。
首先,在废区置县之后,沙俄强化了对草原游牧社会的控制。1868年临时条例废除了原先主要由哈萨克“白骨”贵族担任的大苏丹和执政苏丹职位,将“乡苏丹”改为“乡长”,客观上剥夺了传统贵族在游牧社会中的特权。19世纪70年代以后,草原地区没有再出现由“白骨”贵族领导的大规模起义。可见,新的军政统治体系之下,以贵族血统为纽带的跨地区游牧部落联盟已不再可能出现。
其次,1868年临时条例的落实与19世纪后半期俄国资本开发哈萨克草原同步,共同推动了草原经济的市场化。条例中关于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相关条款便于欧俄资本以较低成本获得开采权。因此,草原腹地的铜矿和煤矿得到初步开发。1876年,欧俄铁路网修通至奥伦堡。草原地区的种植业和畜牧业由此与欧俄地区的市场和资本产生更为密切的联系。交通条件较好的鄂木斯克、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等地出现手工业作坊和工厂。草原上的塔因奇库利(Таинчикуль)、恰尔(Чар)、卡尔卡拉勒(Каркаралы)等地均出现贸易额在一百万卢布以上的大型集市。至1897年,乌拉尔斯克省、阿克莫林斯克省、塞米巴拉金斯克省和七河省的省府均发展为人口超过万人的城市,而当年七河省城市人口的33%为哈萨克族。[39]由此可见,1868年临时条例颁布后,相对稳定的政治秩序和对欧俄资本而言相对便利的法律环境为草原经济的市场化提供了条件。
再次,1868年临时条例和同时期草原商业的发展对哈萨克游牧社会的传统结构造成了冲击。在传统哈萨克社会中,仅成吉思汗男性后裔才被称为“苏丹”,并享有苏丹附带的政治和法律特权。[40]1868年临时条例一方面大规模扩张各级行政机关的人员规模,另一方面废除了官员选任的血统出身标准。19世纪7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各阶层哈萨克族子弟在沙俄开办的学校接受教育。他们在完成学业后充任草原行政司法机构职位,获得了新的社会上升渠道。此外,一部分哈萨克商人抓住了沙俄当局的军事行动和商贸活动带来的经济机遇,并利用基层选举制度的漏洞,通过贿选等方式将财富转化为基层的行政和司法权力。而传统贵族在失去了血统带来的身份特权之后,往往在新的社会竞争形态中处于下风。[41]
如果将观察的时段延长到20世纪初,那么前述1868年临时条例涉及土地利用的条文将成为19世纪末沙俄向草原地区大规模移民的法律基础。19世纪末,西伯利亚大铁路和电报线将草原诸省与欧俄地区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沙俄当局解除欧俄移民向乌拉尔山移动迁徙的诸多法律限制之后,1896~1916年间,超过一百万欧俄移民迁入草原诸省。当局以1868年临时条例第210条“牧场土地国有”的条款,将草原诸省牧地划分为供移民和定居哈萨克人垦殖的地块。这一进程深刻改变了草原地区的人口结构和产业结构,在客观上推动数以十万计游牧民转入定居和半定居的生产生活方式。
回顾沙俄在哈萨克草原的统治政策,1822年之前,沙俄以封赏部落首领、索要质子和收取贡赋等措施维系与哈萨克各部的关系。1822年《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条例》以建立行政统治、控制边界和引导定居为原则,旨在抑制哈萨克各部落联合的潜力。1868年《草原地区临时管理条例》首次统一了草原东西两路的行政和司法制度,为此后沙俄当局进一步将草原地区内陆化奠定了基础。1868年临时条例强化省级机构,废区置县,加强了对基层政府的控制。在司法方面,1868年临时条例将哈萨克习惯法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由当局掌握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权,而由民间法庭审理哈萨克人的日常案件。在社会经济方面,以货币税替代实物税、牧场土地国有和推广俄式教育等政策均旨在推进牧民定居和草原商业的发展。1868年临时条例颁布后,沙俄在草原地区建立了更为严密的军政统治体系,并借助技术革新和资本投入刺激草原地区商业发展。19世纪后半期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在客观上促进了哈萨克游牧社会的阶层流动,并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俄移民大举迁入创造了条件。尽管条例文本本身并未明确描述“文明秩序”包含的理想图景,但具体条文显然在推动从移动到定居、从畜牧到农耕工商、从氏族部落到国家、从集体产权到私有产权、从伊斯兰文化到欧洲文化等一系列转化进程。而在这一进程中,建立“文明秩序”成为沙俄对中亚地区进行侵略、征服与统治的幌子,一方面用于向欧洲列强解释其扩张行径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则用于吸引中亚本地贵族和新兴知识分子支持沙俄的统治。
[1]本文为2020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哈萨克斯坦近代历史研究”(项目编号:20LSC016) 阶段性成果。
[2]该条例的全称为《乌拉尔斯克省、图尔盖省、阿克莫林斯克省、塞米巴拉金斯克省临时管理条例》(Временноеположение об управлении вУральской,Тургайской,Акмолинскойи Семипалатинскойобластях),颁布于1868年。我国学者一般将该条例称为《草原地区临时管理条例》,本文沿用这一译法,参见孟楠:《俄国统治中亚政策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4页;蓝琪:《论沙俄在中亚的统治》,《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78页。
[3]例如,作为沙俄时期最重要的官修战史,捷连季耶夫的《征服中亚史》完全没有描述19世纪60年代之后哈萨克草原的统治制度改革。这可能是因为捷连季耶夫主要关注前线的军事行动和沙俄与英帝国的地缘政治博弈。受俄文和英文文献问题意识的影响,我国学者王治来的《中亚通史(近代卷)》同样以俄英双方的军事和外交活动为重点,仅全书最后一节关注19世纪末沙俄在中亚的统治政策,参见М.А.Терентьев,Историязавоевания среднейАзии,т.1-3,СПб.,1903-1906;王治来:《中亚通史(近代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391~412页。
[4]Ж.Б.Абылхожинред.,ИсторияКазахстана:сдревнейших времен до нашихдней,т.3,Алматы,2010,с.447-450.
[5]Г.Б.Кан,ИсторияКазахстана:учебник.Алматы,2011,с.126-130.
[7]孟楠:《俄国统治中亚政策研究》,第74~78页。
[8]蓝琪:《论沙俄在中亚的统治》,《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78页。
[9]关于奥伦堡建城的相关历史背景,参见捷连季耶夫著;武汉大学外文系译:《征服中亚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62~63页。
[10]厉声:《哈萨克斯坦及其与中国新疆的关系 (15世纪—20世纪中期)》,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06~114页。
[11]20世纪初之前的俄文文献常以“吉尔吉斯人(Киргиз)”或“吉尔吉斯—凯萨克人(Киргиз-Кайсак)”称呼1925年之后苏联确认的族称“哈萨克人”;以“喀喇吉尔吉斯(Каракиргиз)”或“野石吉尔吉斯(Дикокаменныйкиргиз)”称1925年之后确认的族称“吉尔吉斯人”。本文在引用史料文献时为贴近原文,译为“吉尔吉斯人”(如“《西伯利亚吉尔吉斯人条例》”);而在一般行文中则使用当代更熟悉的“哈萨克人”译法。
[12]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т.1,Алматы,1960,с.93-109.
[13]А.К.Гейнс,Собраниелитературных трудов,СПб.,1897,с.134.
[14]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264-265.
[15]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276-278.
[16]И.Даль,Толковыйсловарь живого великорусскогоязыка,СПб.,1880,с.390.
[17]梁展:《文明、理性与种族改良:一个大同世界的构想》,刘禾主编:《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三联书店,2016年,第104~118页。
[18]1864年时任沙俄外交大臣哥尔查科夫致欧洲列强的通告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参见王治来:《中亚通史(近代卷)》,第246~251页。
[19]1881年奥伦堡总督区撤销,乌拉尔斯克省和图尔盖两省转归内务部管辖;1882年西西伯利亚总督区撤销,阿克莫林斯克省、塞米巴拉金斯克省和七河省组建草原总督区,总督驻地仍设于鄂木斯克。参见Ж.Б.Абылхожинред.,ИсторияКазахстана:сдревнейших времен до наших дней,с.452.
[20] 1822年条例颁布之后,鄂木斯克当局相继在草原东路开设卡尔卡拉林斯克(1824年)、科克切塔夫(1824年)、阿亚古兹(1831年)、阿克莫林斯克(1832年)、巴彦阿吾勒(1833年)、乌奇布拉克(1833年)、阿曼卡拉盖(1834年)七个区衙。其中,阿亚古兹区于1854年并入新设立的塞米巴拉金斯克省。乌奇布拉克区于1838年撤并。阿曼卡拉盖区因最初选址条件恶劣而于1843年易址,更名为库什穆伦区,1859年撤并。因此,至1868年临时条例颁布之前,西伯利亚吉尔吉斯省下辖仅四个区。
[21]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25-326.
[22]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26.
[23]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26-327.
[24]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27-329.
[25]关于牲畜扣押,1868年临时条例第94条注释一明确指出:“哈萨克人的牲畜扣押意味着(施动者)以扣押牲畜或抢劫财物表达对牲畜所有者的不满。在阿吾勒或乡中,该行为往往伴随着暴力,时常发生谋杀。”见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29.苏北海将这一术语译为“巴雷姆塔”,孟楠译为“扣押牲口”,参见苏北海:《哈萨克族文化史》,新疆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66页;孟楠:《俄国统治中亚政策研究》,第79页。
[26]哈萨克语中的比(бий)意为法官。该词汇与古代北方民族官号“匐”勘同,在古突厥语中泛指各类通过军事权力而获得民政和司法权力的首领。关于该词的词源及前人讨论,参见孟楠:《俄国统治中亚政策研究》,第79页。
[27]这一基层机制可能是19世纪末清俄边境司牙孜会谳的制度来源,参见厉声:《中俄“司牙孜”会谳制度研究》,《新疆社会科学》1988 年第4期,第68~79页。
[28]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31-332.
[29]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99-100.
[30]沙俄时期俄文文献以кибитка一词指代游牧民的帐篷。这一词后转化为游牧家庭的基本统计单位。而由“帐”(кибитка)衍生的“帐篷税”(кибиточнаяподать)即是以牧户为基本单位计算的税收种类。
[31]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34.
[32]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36.
[33]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37.
[34]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27.
[35]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38.
[36]Ж.Б.Масановред.,ИсторияКазахстана:народыи культуры,Алматы,2001,с.207-217,269-280.
[37]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39.
[38]М.Г.Масевич,Материалы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Казахстана,с.340.
[39]Г.В.Глинкаред.,АзиатскаяРоссия.Люди и порядки заУралом,т.1,СПб.,1914,с.87.
[40]А.И.Лёвшин,ОписаниеКиргиз-Казачьих или Киргиз-Кайсацкихорды степей,т.3,СПб.,1832,с.171-172.
[41]Virginia Martin,“KazakhChinggisids,Landand Political Power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