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主体:蒋**(实名认证)
IP属地:湖南
下载本文档
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总则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防洪排涝管理,有效防御洪水和排除内涝积水,保障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结合本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防洪排涝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基本原则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实现防洪排涝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管理体制本市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城市防洪排涝管理体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领导,将城市防洪排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防洪排涝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防洪排涝的相关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防洪排涝的具体管理工作。规划与建设规划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应当包括防洪排涝标准、防洪排涝工程布局、防洪排涝设施建设与改造、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等内容。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与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关系。规划实施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防洪排涝设施。建设项目的雨水收集利用和防洪排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建设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设施管理设施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包括防洪堤、护岸、水闸、泵站、排水管道、雨水口、检查井、调蓄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设施维护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防洪排涝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档案,记录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损坏、拆除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设施保护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排涝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城市防洪排涝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防洪排涝设施保护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活动可能影响防洪排涝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运行与调度运行管理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洪排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设施运行安全、高效。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设施的日常运行、监测、维护等工作,及时处理设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暴雨、洪水等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城市防洪排涝安全。调度指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排涝调度指挥体系,明确调度指挥权限和职责。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洪水预报和城市防洪排涝实际情况,制定防洪排涝调度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防洪排涝调度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执行调度指令,做好设施的调度运行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防洪排涝调度指令。监测与预警监测体系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排涝监测体系,加强对降雨量、水位、流量等防洪排涝相关信息的监测。城市防洪排涝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城市防洪排涝监测信息应当实现共享,为城市防洪排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预警发布市、区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洪水等灾害预警信息。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和城市防洪排涝实际情况,及时发布城市防洪排涝预警信息。城市防洪排涝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确保公众及时了解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防洪排涝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防洪排涝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编制、实施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的;2.不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涉及防洪排涝的事项的;3.不按照规定对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管理的;4.不按照规定发布城市防洪排涝预警信息的;5.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洪排涝调度指令的;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民事责任
0/150
联系客服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人人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人人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