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市民:第四篇章抗洪救灾法律问题指引——建设工程篇(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

149.洪灾发生后,顺延工期的期限如何确定?如何办理工期顺延手续?

答:停工日期应根据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气象部门发布的文件或现场已不具备施工条件或不能施工时为准,确定相应的停工时间,但需要结合不同的施工部位确定顺延工期的期限。若因暴雨天气导致停工的部位不是关键路径,则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来确定工期是否顺延,如何顺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150.洪灾后复工,如何确定已具备复工条件?

答: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汛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项目汛后安全自查自纠,涉及基坑安全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参加。各施工项目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形成书面复工报告,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查,达到复工条件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当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复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8.5条: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151.因洪灾导致的承包人停工损失,建设单位应否给予合理的补偿?

答: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补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二)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1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2.施工单位在接到停工停产通知后停工,险情过后,开工通知下来之前,在自己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擅自开工?

答:不能擅自开工,必须确保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更有甚者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3.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即被毁损,如何确定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能否向发包人主张相应价款?

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前提,未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亦应支付工程价款。通常情况下,证明未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责任方在承包人,若无法证明未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则无法主张工程价款。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已经被毁损,发承包双方无法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承包人应举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初步证据,若发包人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分担原则,确定发包人对已毁损的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4.0.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按照上述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最后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司法实践中,对于已完工程,一般根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五方进行竣工验收,而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而对于未完工程,通常会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作为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标志。应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分担原则,确定发包人对已毁损的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1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154.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因洪灾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因此扣除质保金?

答: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非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建设单位无权扣留质保金。即因洪灾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该区分看待:首先要对工程质量的成因进行分析,查明洪灾与工程质量之间的关系;其次要查明洪灾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影响。只有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确定发包人是否可以扣除质保金。如果确定工程质量问题仅仅因为洪灾所导致,发包人不可以扣除质保金,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是承包人施工时遗留的质量问题、洪灾的发生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暴露的,发包人可以扣除质保金,用于修复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5.洪水后在建工程复工前是否需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答: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广大群众利益以及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工程复工前应重点排查施工现场深基坑、高边坡、起重机械、高大模板、脚手架、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等重点环节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涉及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若有调整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因此,在建工程复工前,需要对存在安全隐患及存在质量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156.洪灾后工程复工前对已完工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对洪灾过后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费用,应区分情况看待:如经检测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质量问题全因洪灾引起,则检测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如经检测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该问题是承包人施工遗留问题,则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5.5条:“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1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7.如何界定分永久工程和非永久工程?已完工非永久工程损毁的后果由谁承担?

答: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非永久工程,又称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临时工程产生的费用为临时设施费,属于措施费项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范畴,已计入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临时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于承包人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承包人该部分的损失,理应由承包人自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1.安全文明施工费···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1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158.工程验收不合格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被暴雨冲毁,该项损失由谁承担?

答:应由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59.施工单位因洪灾造成工程量无法计算怎么处理?

答: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承包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义务,若无法举证,则承包人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承包人极为不利。虽工程已经毁损,但承包人应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审批表,工程计量表、混凝土浇筑记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60.洪灾后运到施工现场,监理人已抽检但尚未出具检测报告的材料是否属于已进场材料?

答:已进场材料的数量根据发包人或监理人与承包人的清点、检验和接收记录确定。运到施工现场,监理人已抽检但尚未出具检测报告的材料应视为进场材料,只要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各方办理签收手续,即视为进场材料。

编辑:河南省新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梁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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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万元,合同工期个月,合同签订日期为月初,从当年月份开始施工。合同规定:①预付款按合同价的支付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时,开始抵扣预付工程款,在下月起各月平均扣回。②保修金按合同价的扣留,从第个月开始按各月结算工程款的扣留,扣完为止。③工程提前天,奖励元,推迟天罚元。④合同规定,当物价比签订合同时上涨大于或等于时,超过部分依当月应结价款的实际上涨幅度按如下公式调整:×××式中—人工费在合同总价中的比重;—材料费在合同总价中的比重;—原人工费单价;—实际人工费单价扣除后的计算价格;—原材料价格;—实际材料价格扣除后的计算价格;单项上涨小于者不予调整,其他情况均不予调整。工程如期开工后,施工过程中:①月份赶上雨季施工,由于采取防雨措施,造成施工单位承包人费用增加万元,中途机械发生故障检修,延误工期天,费用损失万元。②月份由于公网连续停电天,造成停工,使施工单位损失万元。③月份由于业主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返工费损失万元,并损失工期天,且又停工待图天,窝工损失万元。④为赶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赶工措施,增加赶工措施费万元,使工程不仅未拖延,反而比合同工期提前天完成。⑤假定以上损失工期均在关键线路上,索赔费用可在当月付款中结清。该工程实际完成产值见表各索赔费用不包括在内,各月实际造价指数见表。问题施工单位可索赔工期多少。费用多少。该工程预付款为多少。起扣点为多少。保修金数额为多少。每月实际应结算工程款为多少。

0.证据。索赔报告的基本内容如下:(1)遭特大暴风雨和洪水袭击属不可(5)因特大暴风雨和洪水造成工地停工10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10天。 (6)由于工程破坏,现场清理需费用2万元,业主应予支付。 【问题】 1.根据事件1中的工作进度计划,绘制双代号网络图。 2.施工中不可抗力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 3.根据事件2,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如何处理?(请逐条回答)jvzq<84uwvolw7hp1s{fu}nqp17:6B9:0jznn
1.索赔报告的基本内容如下:(1)遭特大暴风雨和洪水袭击属不可抗(1)遭特大暴风雨和洪水袭击属不可抗力,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30万元,其修复费用应由业主承担,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4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 jvzq<84yyy4xnuqt0eun1|mklwgo1mjvckr03>92827/j}rn
2.二建考试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真题及答案完整版理由:雨季连续降雨属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的正常的气候条件,应在合同工期和费用中予以考虑,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所以索赔不成立。(2)罕见特大暴雨导致停工2天的索赔成立。理由:罕见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应予以顺延,所以该索赔成立。4.(1)人工费:(1800×300=540000)(元jvzquC41yy}/tnstgpjpe7hqo1vbrnw16;674@:890nuou
3.洪涝和洪涝灾害的区别范文现代洪水发生的降水条件表明,北方地区大涝灾和特大涝灾的发生一般是由于夏秋季降雨持续较长,甚至春季也出现霖雨而导致全年降水量明显增加造成的[25]。开封市1951~2000年均降水量599mm,降水主要集中于夏秋季,其中13个年份超过719mm,这些年份夏秋季日均降水>15mm的天数均介于18~30d之间,且存在2~5d日降水>50mm的暴雨jvzquC41yy}/i€~qq0ipo8mcqyko1;:7537/j}rn
4.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原因。事件3:7月25日至28日,由于当地出现罕见暴雨迫使工程暂停,人工窝工20个工作日。 注:以上事件均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由于地下连续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工期拖延,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说明原因。 答案:由于地下连续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工期拖延,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因为施工jvzquC41yy}/rypcq0ipo8xjkvo0:=>447:0
5.2024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真题练习及答案(2)事件150t起重机在吊装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失误致使起重机零部件部分损坏造成停工4d,发生窝工费2万元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原因是100t以上大型起重机及其操作驾驶员由建设单位提供。 (3)因大暴雨成灾停工3d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可顺延3d。 (4)设备安装工程量经核实增加费用4万元可以索赔。 jvzquC41yy}/qq6220ipo8pcqunj1su31zjm~449791;7mvon
6.土石方工程合同范本(通用16篇)本工程由乙方按综合单价包干。乙方自行落实弃碴场地,弃碴费用由乙方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2.3工程施工范围 详见合同附件:永年·高九领地项目地下车库土石方工程施工图。 第三条工程工期 3.1工期:总工期为日历天20天(此工期为包干工期,不因开工后发生的任何原因而延长)。 jvzquC41okv/t~nygp4dqv4jgvuoiofpdgt05:=28;?/j}rn
7.2020一级造价师案例分析高频考点:索赔的定义与索赔成立的条件事件3: 6 月 7 日到 6 月 12 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 事件4: 6 月 11 日到 6 月 14 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答题模板:(紧扣索赔成立的条件) 1.费用和工期索赔均成立 理由:因为该事件是业主(发包方、甲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应由业主承担,且基础工程为关键工作,延误的工期顺延。 2. jvzquC41yy}/4<80eqs0|jtlkc5bpun1|joecx442461;865226129:4:0nu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