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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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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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简称《有关规定》);1998年实施的《防洪法》和随后修订的《水 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进行了规定,赋于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及管理职责。2004年《行政许可法》发布实施,将上述2项制度列入水行政许可。为落实 《水法》《防洪法》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有关要求,2004年,水利部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 109号),2013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洪水影 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 404号),2014年发布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L520-2014)o为适应放管服要求,水利部201

3、7年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 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 359号),同时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等文件进行了修订;2021年水利部发布实施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SL/T808-2021); 2022年《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 216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 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 2号)要求,河道管 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

5、制的相关技术 审查标准合并到《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工作。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有:一一建设项目技术要求;——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洪水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一一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本标准共11章,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基本资料分析、建设项目技术要求、洪水 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 措施、评价结论、附表与附图。本标准附有条文说明和2个附录,包括附录A分析计算方法、附录 B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参考目录。本标准代替 SL 520—2014、SL /T808—202

6、1o与SL 520-2014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在“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章中调整了相关的引用文件;一在“术语与定义” 一章中,增加了影响分析范围、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水工程等 内容;一在“一般规定” 一章中,增加了评价目标、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工作, 修改了分析评价方法、评价阶段,删除了数据资料、报告结构;——删除了 "概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区域防洪基本情况”等章;——增加了 “基本资料分析” 一章,规定了洪水影响评价应分析的基本资料与要求;——增加了 “建设项目技术要求” 一章,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在"洪水影响分

7、析计算” 一章中,增加了河道演变分析、河口及感潮河段潮汐动力分析;——在"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一章中,补充了相关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增加了水文测 站影响评价;一在"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 一章中补充了建设项目防御洪涝标准与措施评价的要求一在“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一章中,修改了总体要求的内容,补充了消除或减轻建 设项目对洪水影响的工程措施;一在“附录A (资料性附录)分析计算方法”补充了壅水、冲刷与淤积、河势影响有关计算 方法及其公式,"附录B (资料性附录)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参考目录”修改了报告提纲。与SL /T808-2021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8、一一删除了 "概述”、“基本情况”,增加了 “基本资料分析” 一章;一一增加了 “建设项目技术要求” 一章;一一删除了 “防洪评价分析计算”,增加了 “洪水影响分析计算”;一删除了 “防洪综合评价",增加了 “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和“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 响评价”;一一删除了 “结论与建议”,增加了 “评价结论”。一在“附录A (资料性附录)分析计算方法”补充了壅水、冲刷与淤积、河势影响有关计算方法及其公式,"附录B (资料性附录)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参考目录”修改了报告提纲。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520—2014> SL /T808—2021

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河湖司、水旱灾害防御司。本标准解释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河湖司、水旱灾害防御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河海大学、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111总则1.1 编制目的本标准作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 批等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1.2 主要

10、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洪水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分析计算方法和评价内容,并对重点评价技术要求 作了一般性的规定。1.3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非防 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1.4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标准。GB50201《防洪标准》GB 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SL 99《物理模

11、型试验规程》SL 260《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17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JTG C30《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BOl《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洪泛区 flood plain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2.2 蓄滞洪区 flood detention area包括分退洪设施、堤防等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2.3 影响分析范围 impact analysis area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对防洪安全、防洪调度、水工程运行管理,以及第 三

12、人合法水事权益等造成不利影响空间范围。2.4 防洪建设项目 flood control construction project为控制或抗御洪水而建设的工程或非工程措施项目。2.5 非防洪建设项目非防洪建设项目是指除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隧道、 渡槽、码头、渡口、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地下公共工程、厂房、仓 库、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矿企业、航道整治、生态修复、景观工程等。2.6 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涉河工程建设方案是指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平面及空间布置、结构型式,与现状及 规划水利工程的连接方式,施工方案、工

13、艺等。2.7 重要河段重要河段是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河段,省 际边界以及国际边界河段,由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的主要河段。2.8 水工程 water project水库、引水工程、调水工程、提水工程、水闸、泵站、堤防、涵洞、蓄滞洪区、灌溉排水设施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御水旱灾害的各类工程。2.9 岸线功能区岸线功能区是根据河湖岸线的自然属性、经济社会功能属性以及保护和利用要求在规划期内划 定的不同功能定位的区段,分

14、为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2.10 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 flood impact elimination or remediation measure为消除或减轻建设项目对防洪安全、防洪调度、水工程运行管理、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所产 生的不利影响,消除或减轻洪水对建设项目施工、运行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工程或非工程 措施。2.11 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是指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依法享有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从事取用水及日常水事活动的权益,并享有合 法水事权益的处置权

15、。3 -般规定3.1 评价目标洪水影响评价的目标是针对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洪水对建设项目和安置人员 避洪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消除或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维护河道、 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减灾功能,保障建设项目防洪安全。3.2 评价原则3. 2. 1统筹兼顾洪水影响评价以保障防洪安全为目标,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布局及调度运用要求, 并满足建设项目自身和安置人员避洪安全需要。3.2. 2客观公正洪水影响评价应综合评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实施后造成的洪水影响,其评价结论应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1.1 2. 3科学合理

16、洪水影响评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 的措施切实可行。1.2 2. 4公开透明洪水影响评价应广泛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和权益人的意见。1.3 评价依据洪水影响评价的依据主要有: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流域及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及 其他水利专项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防洪预案等技术文件;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项目设计等技术文件;——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等。1.4 评价范围洪水影响评价范围

17、为建设项目施工、运行及管理中,影响防洪安全、防洪调度、水工程运行管理或导致水工程功能丧失、下降,以及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涉及的空间范围。主要根据建设项 目影响的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和洪水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确定。对于河道,评价范围应为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河道宽度的3〜5倍,平原区上游、下游河道长度均 不小于5倍河宽,山丘区均不小于3倍河宽,左右岸影响分析范围不小于河道管理范围。对于蓄滞洪区,应为整个蓄滞洪区以及可能影响蓄滞洪区调度控制运用所涉及的区域。1.5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符合性、建设项目防御洪涝标准与措施、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影响、冲刷 与淤积影响、蓄滞洪运用影响

18、,防洪工程影响、防汛抢险与水上救生影响、淹没影响、水文测站影 响、其他水工程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等。1.6 评价工作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包括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和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提出消除或减轻洪 水影响的措施等。1.7 分析评价方法洪水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特点和具体评价内容等情况,采用 成熟适用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路线。对蓄滞洪区进退洪影响较大或对河道行洪、河势影响较大的建设 项目应开展物理模型试验分析。1.8 评价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水行政许可程序组织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有管辖权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鉴于洪

19、水影响评价结论可能对工程选址、建设方案等有较大影响,宜在项目规划、可行性或预 可行性研究等前期立项阶段启动洪水影响评价工作。4基本资料分析4.1 基本要求洪水影响评价应采用建设项目及其涉及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的自然状况、经济社会和其他 水工程,以及相关水利规划等资料数据,并进行可靠性、一致性和时效性的分析与审定。水文气象 资料应为整编资料;规划数据应为合法、有效的数据资料。4.2 建设项目资料应整理分析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资料,包括:1建设项目背景及概况。主要包括工作背景及开发任务、工程规模、等级(别)与防洪标准等;2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工程位置、河道岸别等区

20、位情况;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 构设计,运行调度与管理方案,以及与蓄滞洪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相对 关系,与堤防、水闸、涵洞、水坝等水工程相临、交叉或连接等方式,与区域内其他涉水设施的相 互关系,占用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情况等;3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施工总体布置、施工期洪水特性、施工导截流方案、围堰 结构型式、施工交通、主要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生产生活区布置、施工料场、施工临时建筑物布 置及拆除方案、施工工期安排等;4跨汛期施工建设项目的度汛方案。包含施工度汛项目、重点度汛部位、度汛要求、度汛保护 方案、抢险措施、度汛洪水标准、施工导流、施工期标准内洪水

21、和超标准洪水处理措施、人员设备 撤离措施、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拆除措施、临时设备设施锚固措施、防凌措施、度汛组织机构人员安 排和物资保障等;5在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取、弃土建设项目的施工取、弃土方案。4.3 自然与经济社会资料应整理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自然与经济社会资料,包括:1流域概况: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流域洪涝灾害资料等;2区域概况: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行政区划、土地利用、人口与主要经济指标、交通运输条件 等经济社会资料;3地质地貌概况: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及地质概况,包括地质构造、主要地层岩 性以及地震基本烈度等资料,相关场址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

22、结论,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及处理建议;4所在河道基本情况:水系、流域面积、河道长度、主要支流、水利工程布局,河道现状及规 划治理标准、河口治理;来水来沙特性及变化规律和特点,历史洪(潮)水、冰凌情况等;5所在河段基本情况:工程位置以上流域面积;河道断面形态(包括堤防、滩地、主槽等)、河道地质、河道演变、险工、河势形态等;现状和规划防洪标准;防洪调度及相应水(潮)位、流量, 历史最高(低)水位情况等;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情况。4.4 水工程与其他相关设施资料1建设项目影响分析范围内主要水工程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堤防、护坡护岸、控导工程、险工、 水库、涵闸、泵站、取水设施、排水设施及其他

23、水工程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和流量、 达标建设情况及工程调度控制运行方案等;2建设项目涉及蓄滞洪区工程资料。包括蓄滞洪区位置、蓄洪水位、蓄洪面积和有效蓄洪容积、 蓄洪水位-蓄洪面积-有效蓄洪容积的关系曲线,区内人口分布、洪水风险图、围堤、进退洪口门 (闸)、安全设施等工程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达标建设情况及工程调度控制运行方案等;3建设项目影响分析范围内主要非水工程情况。主要包括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渡 口、机场、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地下公共工程、厂房、仓库、涵洞、隧道、航道整治、 生态修复、景观等其他涉水设施的位置、桩号、规模、防洪标准及相应的水位、流量等指

24、标;4建设项目影响分析范围内现有水文观测设施情况。主要包括水文、水资源测站基本情况(设 立时间、地理位置、隶属关系、观测项目、测站性质等),测站特性(测站控制、水流条件等)、测 验方案(测验河段概况、基础设施布设情况、仪器设备情况、现有测验方案及整编方法等)和测站 历史特征值。4.5 相关规划与防洪方案预案资料1相关规划及实施安排。主要包括: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排 涝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河道采砂规划、 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等规划的的总体布局、规划内容,说明建设项目与上述规划的关系,详述建设项 目所在河段具体规

25、划内容及实施安排;2防洪预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防凌方 案、洪水调度方案、运用预案、人员转移安置方案等。5建设项目技术要求5.1 -般规定5.1.1 建设项目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符合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管控要求;2应避开防洪规划保留区、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保护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避开蓄滞洪区进退洪口门,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和占用有效蓄洪容积、不得影响区内 安全建设、排涝水系;3平原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桥梁、管线类项目不宜顺河顺堤布置,山丘区河道难以满足时,应适 当

26、减少顺河顺堤段长度,不应占用堤防和护堤地;桥梁互通结构不宜布置在河道内;4建设项目附属办公、生活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道路、是船系留构筑物等确 需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不宜高于所在河段的现状滩地平均高程。5.1.2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布置影响堤顶防汛交通时,应在堤防背水侧设置防汛通道,满足3级公 路通车标准,行车道宽度不宜小于7m,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5m,与堤防连接的上、下堤坡度不宜 大于5%o堤防上下堤道路,不应占用、削弱堤防设计断面,迎水侧应顺水流方向布置,并在连接处设置 不小于堤顶宽度的过渡段,长度不宜小于50m,以保证河道行洪、堤防及交通安全。5.1.

27、3 建设项目施工期、运行期应满足防洪安全要求,对防洪安全有影响的,应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 影响,同时还应设置监测设施,开展安全监测。建设项目施工影响防洪安全的,宜安排在非汛期。跨汛期施工的,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包括 相应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等。5.1.4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疏浚弃土区不得布置在河道、洪泛区、蓄滞洪区、湖泊设计洪水位 以下区域,确需临时布设的汛前必须清除。5.2 跨河建设项目521跨河建设项目指跨越河道、堤防的桥梁、栈桥、渡槽、管道、缆线等。5.2.1 跨河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5.2.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应采用全线跨越方式,应减少河道内支墩,宜一跨跨

28、越主河槽。滩地内桥梁跨径应尽量加大,不宜小于30m;2桥梁轴线宜与河道主流方向垂直,桥墩顺水流方向轴线宜与中高洪水时的主流线方向一致, 不满足时,不宜超过5° ;3位于重要河道的跨河建设项目的阻水比应严格控制,阻水比不应大于6%,其他河道不应大于 8%,重要河段可提出更严格的要求,高山峡谷且无重要防洪保护对象河段的阻水比可适度放宽;4同一河段相邻桥梁间距不宜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 5倍,宜根据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分析结论优化建设方案,并分析工程群累积效应影响;5跨河建设项目支墩不应设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近堤支墩布置应满足堤防稳定、安全要求, 并留有一定距离输电线

29、路塔基应布置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塔基外边缘距离堤脚不宜小于50m;6跨河建设项目宜采用立交方式跨越堤防,堤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5m;不满足时,堤顶净空高 度不宜小于3.2m,并满足本标准5.1.2条要求;7因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跨河建设项目确需与堤防平交的,跨堤部分的梁底高程不应低于规 划堤顶高程,不得削弱堤身设计断面,并做好防渗加固处理,两侧宜设置长度不小于桥面宽度的水 平连接段,与上下游侧堤顶道路平顺连接,纵坡不宜大于3%。布置在堤身范围内的桥梁边墩应采取 措施满足堤防稳定要求,保证堤防工程安全;8跨河建设项目梁底(管线)最低高程应同时满足防洪、防凌要求。有通航要求的,通航净

30、空 尺度还应满足通航要求。523同一河段相邻桥梁间距不宜小于桥梁壅水长度1.5倍,不满足时,桥墩应加大桥梁跨径或采用 对孔布置,同时应根据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分析结论优化建设方案,并分析工程群累积效 应影响。524桥面排水口应避开堤防、岸坡,减轻对防洪工程安全影响。5.2.5 桥墩承台顶高程不宜高于冲刷线高程及规划河底高程。河道内桥墩墩头应采用圆型或流线型。 526浮桥建设和运用不得缩窄河道主槽,河势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浮桥两端位置,避免对河势 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水位上涨,浮桥两端无法与滩地道路连接,应及时拆除浮桥;浮桥两端连接道 路不应影响河道行洪,迎水侧上、下堤引道与堤

31、防轴线的交角宜小于30° ,坡度不大于5%。5.3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5.3.1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指在河底、堤身或堤基穿越的建设项目,包括穿河、穿堤隧道、管道、缆 线等。5.3.2 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设项目轴线宜与堤防或河道中心线正交,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适当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 别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2穿河、穿堤建设项目的设计防洪标准和安全等级,不应低于穿越处河道及堤防防洪标准和等 级;3穿河、穿堤建设项目采用定向钻方式施工的,宜一次性穿越河道、堤防,定向钻出、入土点 应布置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之外,距迎、背水侧堤脚的安全距离:1级堤

32、防不宜小于120m, 2级堤 防不宜小于IoOm, 3级及以下堤防不宜小于50m。应布置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之外,并采取必要的 支护和防渗固流措施。定向钻穿越河道主槽及滩地段管顶埋深应在最低冲刷线6米以下;定向钻穿 越堤防段管顶距堤基线的距离不宜小于6m;4采用盾构或顶管法施工的,工作井应布置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距堤脚不宜小于50m,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汛、度汛措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宜对工作井和定向钻出、入土点进行回填或封 堵,做好防渗处理,保障防洪安全;穿河、穿堤隧道通风口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0.5m,进、出口高程低于设计洪水位的,应设置 防淹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保障防洪安全

33、;5采用挖沟法施工的,管顶高程应在最大冲刷线或规划设计河底高程以下1.5m;6地面沉降区涉河工程建设方案不得采用穿堤形式;7输送流体的穿河、穿堤管道,应在堤防背水侧管理范围外设置必要的控制闸阀。5.3.3 穿河、穿堤隧道、管道顶高程距河道冲刷线及规划设计河底高程应大于2倍管道外径,堤基下 的埋深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堤防工程安全。5.3.4 爬堤坡敷设的管线不应削弱堤身设计断面,穿堤管线的底部高程宜高于堤防设计洪水位。5.3.5 穿堤建设项目不宜破堤施工,确需破堤的,应在非汛期施工,并在汛前恢复堤防原状,并做好 新老堤防交界面的过渡衔接。5.4 临河建设项

34、目5.4.1 临河建设项目指临河建设的码头、造(修、拆)船项目、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 水、排水、生态修复、景观、航道整治工程涉及的锚地、服务区、待泊区等工程。5.4.2 临河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临河建设项目前缘不宜超越河道规划治导线或临水控制线,并满足河道规划及行洪要求。临 河建设项目应避开水源地保护区;2码头平台应顺水流方向布置,宜采用高桩结构,低水码头平台前沿顶高程不宜高于现状河段 滩地平均高程;高水码头梁底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码头栈桥的梁底高程、排架间距应满足河道 防洪、防凌要求;皮带机栈桥与堤防交叉时,宜采用跨堤型方式布置;3岸线整治修复、对河湖

35、原有地形、水系进行适当整理或调整的临河建设项目,应顺应原有地 形地貌,不应改变河道走向、大挖大填、束窄或减少行洪、纳潮断面,不应分隔水面、影响堤岸稳 定,不进行大面积硬化,尽量保持岸线自然风貌。4涉及湖泊的建设项目不应减少湖泊水域面积和调蓄库容,确需进行湖区地形整理的,应控制 高程和规模,不应抬高湖底平均高程,不应减少湖泊水域面积。湖泊清淤弃土不宜弃置于湖泊设计 洪水位以下区域内。5应严格控制临河建设项目阻水比,不应大于3%,重要河段可提出更严格的要求;6生态修复工程布置应顺应河势,不得抬高现状滩地平均高程、占用河道行洪断面、降低河道 行洪能力、分隔水面、影响堤岸稳定。5.4.

36、3 临河建设项目必需的水、电、气、油等管线需跨越、穿越堤防的,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要求。5.4.4 临河建设项目确需利用堤顶兼作交通道路的,应保证堤防工程安全;需设置上、下堤坡道的,应在堤防背水侧加宽堤防,不应削弱堤身设计断面;需设置上(下)堤坡道的,应符合5.1.2规定。 5.4.5在堤防迎水侧布置的挖入式港池不得占用堤防护堤地,港池布置在堤防背水侧的,宜设置防洪 闸门,或采取措施保障防洪封闭圈完整,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河段防洪标准。5.4.6 临河建设项目确需布置的少量公共服务设施,宜采用移动式或可拆卸结构。5.4.7 涉及航道的锚地、服务区、待泊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7、,不应影响河道行洪、河势和岸坡 稳定及堤防工程安全,不应影响河口防潮及取水工程安全;除了报经河湖主管部门批准用于堤岸加 固或河道整治以外,疏浚弃土区不得布置在洪泛区、蓄滞洪区设计洪水位以下区域,确需临时布设 的汛前必须清除。5.4.8 取水头部和取水泵房宜布置在堤防护堤地范围之外。5.5 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5.5.1 在进(退)洪口、进(退)洪闸进(退)洪方向、洪水主流区域内、分洪闸管理和保护范围内 (分洪口门管理和保护范围参照分洪闸),不得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5.5.2 穿越蓄滞洪区的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走向宜与分洪行进方向垂直,宜采用全桥跨越方案,桥 梁梁底高程应高于

38、蓄洪水位,满足防汛抢险船只通行要求。确需采用低路基方案穿越蓄滞洪区的, 需进行充分论证并预留蓄滞洪区运用要求的行洪通道,路基高度不宜高于附近地面平均高程0.5m; 5.5.3跨越蓄滞洪区的输电线路及变电站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蓄滞洪区设计、校核运用防洪标准,不 得降低蓄滞洪区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影响蓄滞洪区正常运用,同时应满足电力行业规范要求。蓄 滞洪区洪水主流区及重要行洪通道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行洪的光伏阵列区及变电站等建构筑物,非 洪水主流区内严格限制建设。在河系设计标准洪水淹没范围内原则上不应布置光伏项目(国家重大 项目除外),确需布置的应进行充分论证。5.5.4 蓄滞洪区内其他建设项目技

39、术评价应符合5.2~5.4要求。5.6 专门论证建设项目不满足5.1~5.5技术要求时,应进行专门论证。256洪水影响分析计算6.1 河道演变分析6.1.1 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可能产生影响或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应进行河道演变分析,包括历 史演变、近期演变、演变趋势等内容。6.1.2 历史演变过程应利用已有分析成果,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特点。6.1.3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应根据有关实测资料,分析河段内深泓、洲滩、汉道、岸线等平面变化、断 面变化及河床冲淤特性等。6.1.4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应根据历史、近期河道演变情况,结合水利规划实施安排

40、,对河道将来的演 变趋势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明确河床演变的主要特点、规律和原因,对河道的演变趋势进行预估。 6.1.5位于重要河段或河势变化剧烈河段的建设项目,宜采用数值模拟、物理模型试验方法预测河道 演变趋势。其他河道上的建设项目可定性分析所在河段的河道演变趋势。6.2 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分析计算621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的分析计算应包括其对水文、壅水、河势影响、冲刷与淤积、蓄滞洪影响、 灌溉供水与排涝、防洪工程、潮汐动力等的影响。622河道内建设项目计算要求,包括计算工况、影响分析与计算和防洪标准及水文分析计算要求。 6.2.3占用行洪断面的建设项目,应计算对应工况下总阻水比及

41、主槽、滩地阻水比,占用的行洪面积, 并进行壅水分析计算。评价范围有其他建设项目时,宜分析壅水累积影响。624对河势稳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 河势影响分析计算。可能影响河道冲淤变化的建设项目,还应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河势影响 分析包括:建设项目对深泓线位置的影响,对近岸冲刷、河道断面形状的影响,对汉道演变的影响 等。分析计算对应工况下河道主槽及滩地冲刷深度,重要河段宜计算淤积厚度、冲淤范围等。采用数值模拟、物理模型试验方法时,应根据实测资料情况进行模型的率定和验证。冲刷淤积 分析成果应包括深(厚)度、时空分布特征、总量等内容。成

42、果精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要求。数 值模拟、物理模型试验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选取有代表性的水文系列进行 工程建设前后的冲刷与淤积模拟分析,水文系列及计算工况的选取应能反映冲刷和淤积的不利水、 沙条件组合。625蓄滞洪区内的建设项目,应计算占用蓄滞洪区的面积、容积,并进行蓄滞洪影响分析计算(宜 考虑蓄滞洪区现状及规划情况,对建设项目所占面积、容积百分比进行统计)。626影响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排涝、灌溉、供水的水(渠)系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布局, 分析计算各受影响区的排涝、灌溉面积和流量,以及各沟道、蓄涝区、排水出口、承泄区以及排水 闸、挡潮闸、泵站等排涝蓄涝能力。

43、6.2.1 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复核计算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内, 现有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工程的抗滑、渗透、地基稳定性等。6.2.2 破坏原有坡面水系汇集系统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小流域水文分析计算。629涉及河口及感潮河段的建设项目,因潮汐动力的改变对防洪、排涝及河口稳定的影响,应同时 进行潮汐动力分析。6.2.10 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已建涉水工程,宜一并进行分析计算。6.3 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计算6.3.1 洪水对建设项目影响的分析计算应包括洪水对建设项目的淹没、冲刷与淤积等影响。6.3.2 洪水淹没影响应计算设计洪水或蓄滞洪区运

44、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淹没范围、水深、历时和损 失等。6.3.3 洪水冲刷或淤积影响建设项目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应分析计算冲刷或淤积程度及形态。7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评价7.1 规划符合性论证评价7.1.1 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治导线规划、 水域保护、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河道采砂规划、水文站网规划等水利规划, 进行规划符合性论证,评价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的要求。7.1.2 规划对本建设项目任务、规模、工程等级要求明确的,应按规划要求重点就项目建设任务、规 模、场址、运行调度与管理方案、设计标准等符合性进

45、行论证评价。7.1.3 规划无明确要求的,应根据河流开发治理与保护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证评价项目建设的必 要性、项目建设任务和规模合理性、项目建设场址合理性、运行调度与管理方案合理性、项目建设标 准符合性等。7.1.4 应评价建设项目对相关规划实施的影响。7.1.5 应评价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是否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防凌方案等 要求。论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河湖空间管控、岸线功能区的管理等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规划保留区, 应进行专门论证。7.1.6 除取水设施、码头外的临河建设项目前缘不宜超越河道规划治导线或临水控制线。7.1.7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规划的

46、堤防、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等水利工程实施时,应将影响范围内 的水利工程按规划标准纳入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及投资,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及时组 织专项验收。7.2 河道行洪影响评价721应根据各工况计算的壅水高度、范围、影响流量、阻水比、占用行洪面积,分析建设项目对河 道行洪和排涝能力的影响,评价对河道行洪能力的影响。722建设项目占用湖泊、水库等水域空间时,应定量分析占用容积、面积对行洪能力的影响。723非一跨跨过或穿过蓄滞洪区内河流、渠系的建设项目,应评价对河流、渠系非分洪运用期行洪 能力的影响。7.2.4应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及工期安排,评价建设项目施工对河

47、道行洪的影响。7.3 河势稳定影响评价7.3.1 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结果,结合河道演变分 析成果,评价河道总体流态及影响区域局部流态变化,分汉河段各汉道分流比、分沙比变化,总体 河势和局部河势稳定性。7.3.2 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河道演变分析成果或类比分析作定性评价。对于河道外的建设项目可不做河势稳定影响评价。7.3.3 临时建筑物可能影响河势稳定的,应评价其对河势稳定的影响。7.3.4 跨越或穿越蓄滞洪区河道的建设项目,应评价非分洪运用期对河势稳定的影响。7.4 蓄滞洪运用影响评价7.4.1 应评价

48、建设项目对蓄滞洪区启用时机,启用几率,蓄洪面积、容积等的影响。7.4.2 应评价建设项目对进、退洪流量,淹没历时与水深分布,局部流速等的影响。7.4.3 应评价建设项目对现有和规划的安全区、安全台、避水楼、转移道路及桥梁等安全建设设施和 人员转移安置方案的影响。7.4.4 应评价建设项目安置转移避洪人员方案的影响。7.4.5 在拆除原有村庄的基础上集中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应有安置避洪人员能力。7.4.6 应根据建设项目对蓄滞洪区运用决策影响和占用蓄滞洪区容积计算分析结果,评价占补平衡措 施。7.5 防洪工程影响评价7.5.1 引起堤防、护岸、险工、控导等工程附近流速

49、、流向变化的建设项目,应评价建设项目对堤防、 护岸、险工、控导工程等工程的冲刷影响。7.5.2 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应评价防洪工程的渗透、抗滑、地基稳定性。破堤施 工的要评价汛期堤防复建情况,以及新复建的堤防稳定性和对防洪的影响。7.5.3 拦河建设项目应根据运行期水位波动情况,评价对上下游影响区域内防洪工程安全的影响。7.5.4 评价跨河建设项目对堤身的防洪安全。跨河建设项目支墩不得设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近堤 支墩布置应满足堤防稳定、安全要求;输电线路塔基应布置在堤防等水工程管理范围以外。7.5.5 评价跨河建设项目跨越堤防方式的防洪影响。跨河建设项目应采用

50、立交方式跨越堤防的堤顶, 因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确需与堤防平交的,应进行充分论证。7.5.6 评价桥面排水对堤防和河道岸坡的防洪安全。桥面排水应避开堤防及河道岸坡。7.5.7 评价建设项目的轴线与堤防或河道中心线交角是否符合要求。穿河、穿堤建设项目的轴线宜与 堤防或河道中心线正交,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适当位置设置永久性的识别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 必要的防渗措施。7.5.8 评价定向钻施工的防洪安全。采用定向钻方式,宜一次性穿越河道、堤防,定向钻出、入土点 应布置在堤防等水工程管理范围之外。7.5.9 评价盾构或顶管法施工的防洪安全。采用盾构或顶管法施工,工作井应布置在堤防等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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