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分类通知》还明确要求“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并指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届于家族信托”,从而在监管层面对中国境内家族信托的性质、法律要素等制度内容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及完善。
家族信托是一种有着较长历史的旨在保护和传承家族财产的工具,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飞速发展,中国高净值人士的数量也在呈指数型增长。近二十年来,中国家族企业创始人逐渐迈入交接班时期,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较为全面的财富传承工具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中信登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59家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家族信托存续规模约为3,494.81亿元,较2020年增长约309%,截车2022年9月,中国家族信托业务总规模已达4.700亿元。这些数据表明,中国的家旅信托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且在未来具有强大的增长潜力。
虽然家族信托具备资产保护、风险隔离、财务规划等功能,但在税收层面,由于国内针对信托的税收政策不明确所导致的潜在税务风险,一直是中国家族信托不容忽视的问题。
家族信托的生命周期包含了信托设立时财产转移、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信托分配以及信托终止环节的信托财产归属等潜在涉税事项,相关主体需对家族信托各环节的沙税处理有所了解,以应对语在的税务风险,特别是针对股权、不动产信托的设立,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以及信托分配。
举例来讲,在股权类家族信托的设立阶段,许多高净值个人希望将其已持有的企业股权作为初始信托财产注入家族信托。个人委托人将股权转移给信托公司时往往在税法上会被认为是股权转让。
实操中,如遇到委托人拟转入信托的企业市场公允价值过高或企业中某类资产溢价过高,那么委托人将该企业股权转移给信托公司时,很可能会因为股权转让的收益太人而面临大额税负。
信托公言的自营客户中往往有较多设立股权或不动产家族信托的需求。但考虑到设立中所可能产生的大颜税负成本,该类委托人可能会暂时放弃信托的设立,这增加了信托公司的展业难度。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在积极创新,寻找可以有效协助有类似需求的客户落地家族信托的途径。
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取得信托分配的税务处理,也是存在争议的税务问题。目前普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家族信托架构下,个人受首人与家族信托财产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个人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受益人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也偶有由信托公司对个人取得信托分配中的收益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激进的观点则认为,个人取得信托分配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税目,所以个人受益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税务机关并未出台明确的法规要求受益人就从信托取得的分配进行纳税,也未出台明确的法规规定对于信托资产多样化的收益应如何纳税。
在家族信托终止环节,中国税法对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进行的财产交付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征税、如何征税也尚无明确规定。部分人士认为应当比照家族信托设立环节,视同信托将其所持有的财产进行了转让。
但是由于信托本身不是纳税主体,且受托人并未实际获取收益,因此对于应纳税主体及税款计算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应视同家族信托将其全部财产一次性分配给受益人,应比照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分配环节进行涉税处理。
目前中国税法对于家族信托尚未出台明确的税法规定,公开信息中也较少见到税务机关针对家旅信托进行税务检齐或征管的案例。因此,对于家族信托的涉税分析及税务处理,需要抽丝剥虽、全面考量。
除中国税方面的考量之外,当家族信托的参与方(例如:委托人、监察人、受益人等) 是境外国家税务居民时,还需要特别关注境外国家税务影响。举倒来讲,根据加章大税法,信托的税务居民身份判定主要根据信托的中央管理及控制权所在地、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税务何民身份以及控制权等因素。
如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家族信托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信托,其存续期间每年所产生的收入将可能在加章大有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家族信托的参与方中的受益人是加拿大税务尼民时,也需要考虑信托架构是否可以符合加拿大非启民信托(“祖母信托”) 的要求,从而优化信托的境外税务影响。
综上所述,中国的家族信托市场前景广阔,但要想使财富平稳传承,必须充分考点到税务风险。因此,我们呼吁读者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积极寻求税务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的支持,以确保家族信托全周期的税务合规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