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的税目征收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究竟属不属于这里的“其他金融组织”呢?如果属于,则需要按照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反之,则不需要按照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所以,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其他金融组织”的界定就显得尤为关键。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一同学习分析下。
一、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一、印花税暂行条例(现行有效)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对于非金融组织、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暂不贴花。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分析】 根据上述政策分析,我们知道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其他金融组织”限定了了两个条件:1.该金融组织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2.该金融组织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 而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批准而成立,不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取得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但无法获得由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即金融许可证,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不需要缴印花税。
与一般工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明显不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审批过程、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业的规范和要求。与金融企业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监管机关是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指的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规定,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企业,其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例举的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我局七户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均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借款合同印花税。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规定,该《规范》借鉴了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主要国家中央银行的经验教训,将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从宏观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尚未获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严格上来讲不具有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金融机构合法身份。在税收实务中,部分省级所得税管理部门并没有把小额贷款公司视为金融机构,不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随着银发[2009]363号文件的颁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编码范围,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此项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自2010年起申报缴纳了借款合同印花税。所以,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省份征管有差异,建议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申报缴纳印花税还是要和当地税务局机关做好解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延申】
(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二)民间借贷合同贷款利率上限
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管当事人约定的是正常利率还是逾期利率,均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四、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Excel表-公式版
一、使用方法
1、公式设置:蓝色标注单元格为表内公式设置,绿色标注单元格为表间公式设置,纳税人只需要根据企业实际申报数据填列白色单元格即可自动生成关联数据;
2、填表说明:在每张表的右侧部分设置了对应列次的最新填表说明,方便纳税人根据填表说明进行正确填列;
3、逻辑验证:在每张表的下侧部分设置了表间逻辑验证公式,当纳税人填列数据有误时会提示纳税人重新审查;
4、表间切换:在每张表的右侧顶端设置了表间超链接,方便纳税人在不同表间进行切换;
5、直接打印:除辅助表不打印外,在每张表中都按照最新的纳税申报表格式进行设置,不要试图插入、删除、改变任何行列次,数据填列完成后,纳税人直接点击打印即可。
二、申报表更新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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