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暴雨是所有人都不想遇见的,台风、暴雨又是几乎所有人都必然遇见的,那么,遇上恶劣天气,对方特别诚恳地和您说,十分抱歉,先生/女士,您的货物因为天气原因造成一定的毁损、延误,请您谅解。如果货物价值不高,或许就不了了之了,如果货物价值巨大,那么,你一定想知道,遇上恶劣天气,我就不能主张赔偿了?相关损失都是天气造成的,相关方就不需要分担了?别急,看本文详细剖析,尤其是最后一点,对于越是数额巨大货损索赔影响越大。
案例一,恶劣天气不等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免责;
案情简介: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判断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中央气象台、广东海事局网站发布了台风“彩虹”在海南琼海到广东湛江一带沿海登陆的预报,吉安公司疏于履行对天气预报的注意义务,并怠于履行采取防台措施的义务,其仅基于台风“彩虹”实际强度与预报强度不符,从而认为台风“彩虹”属于不可预见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吉安公司在“吉安顺”轮锚泊防台过程中,明知“吉安顺”轮货舱水密性较差,针对货物仅采取加盖三层帆布并用绳子加固舱盖的防台措施,单凭此防台措施,没有对舱盖的缝隙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不足以保证货舱的水密性,也不足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具有管货过失。恒通海公司作为承租人,既未操纵驾驶船舶,亦不负责采取防台措施,仅凭其迟延卸货的事实,不足以导致“吉安顺”轮的损害。判决吉安公司赔偿恒通海公司货物损失及利息,并驳回吉安公司反诉请求。吉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评析与解析:
俗话说,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在运输过程中遇上暴雨等恶劣天气属于常见现象。恶劣天气能够免责必须符合法律上对于“不可抗力”的条件,才可以在响应范围减免责任。法律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不可抗力,在法律上的确可以进行免责。对于恶劣天气,在现代现实条件下,通过天气预报,大部分属于属于可以预见范畴,可以进行应对处理。对于能遇见的恶劣天气,运输方有法定义务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及降低损害,且事实能够减低。所以,一般的恶劣天气不属于法律不可抗力,不能作为法律上减免责任的事由。
延伸思考:对于可预见的暴雨,运输方按照惯常方式运输货物,运输方需对此产生的货损担责吗?
需要。因为对恶劣天气可以预见,可以采取预防,避免措施。
案例法院认为部分精选:根据怡和有限公司的公证报告,本案货损系因包装不良及恶劣天气共同而致,按“CY-CY&”的交接方式,因包装不良而致的货损应由托运人负责,但承运人在开航前已获悉航程中将发生10级大风及6公尺大浪的情形下,未采取相应措施即强行开航,主观上亦有过错,也应对货损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暴雨导致火车脱轨,货损分担按脱轨来处理
案情简介:
案外人SONY EMCS(MALAYSIA)SDN BHD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委托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公司)运输一批液晶显示面板先经海运自马来西亚巴生港至希腊比雷埃夫斯港,再经铁路至斯洛伐克尼特拉。货物在位于希腊境内的铁路运输区段因火车脱轨而遭受货损。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货物保险人,在对索尼公司进行理赔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中远海运公司提出追偿。
中远海运公司抗辩称,火车脱轨的原因是事故时段当地持续暴雨,引起地质塌陷,承运人可以免责;即使不能免责,其可依法享受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裁判结果:
中远海运公司不担责。
根据《国际铁路运输公约》第23.2条,若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无法避免并且无法阻止其发生的原因所造成的,承运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前虽有持续降雨,但比较事故地区历史降水数据,事故月份降水量仅处于历史中等偏上水平,并未出现明显异常。然而,本次列车脱轨并非遭受雨水直接冲击所致,而是事故区域常年频繁降雨浸蚀土壤后产生的地质作用引起地层塌陷的结果,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具体何时发生非人力所能预见和控制。铁路养护是否得当或可延缓此种地质变化的进程,但并无证据表明可以准确预计、控制和绝对避免。因此,中远海运公司可以援引《国际铁路运输公约》第23.2条的规定,对货损不负赔偿责任。
评析与解析:
对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的其他事故,那么,能否预见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但一般来说,这件事能够预见可能性会比暴雨本身低很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其实还是要回到不可抗力构成的三大要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造成的事故是多变的,但能否构成免责背后的逻辑还是唯一的。
案例三,恶劣天气等于免责,多因一果了解一下
在海上航行过程中,船舶在风浪作用下可能发生周期性的左右横摇,这种横摇运动的幅度与风浪大小、船舶稳性等有关。对于船舶横摇运动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天灾、海上危险而主张免责。这需要承运人举证证明船舶横摇运动不可避免地客观真实发生,且货物损失与船舶横摇运动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充分考虑船舶海上航行特点、集装箱倒塌贝位位置、集装箱积载情况等,客观地分析船载集装箱倒塌的因素与可能,得出集装箱倒塌事故非海上航行恶劣天气所致,而是承运人管货不当而导致集装箱落海灭失的结论。
作出判决后,英国运输部下属的独立调查机构英国海上事故调查局就前述集装箱倒塌事故作出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并非恶劣天气造成,而是由于船上集装箱托架的结构强度不够、集装箱重量申报不准确、集装箱堆放和重量分布不当、船载集装箱绑扎不当等因素所致。
评析与解析:事故多因一果造成,天气因素的确是原因,如何划分责任?
对于多因一果,需要具体分析因对果的贡献,根据贡献程度处理。做个简单的比方,发生一起事故,事故起因总共占10分,其发生原因如下,1货物包装不当贡献2分;2、货物申报占2分;3、货物自身损耗占2分;4、货物对方不当占2分;5、罕见恶劣气候占2分。那么,根据原因来分别确定减免责任,罕见恶劣天气可以据此主张2分即20%的免
案例四,如何具体划分恶劣天气对货损的影响
案情简介:
判断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中央气象台、广东海事局网站发布了台风“彩虹”在海南琼海到广东湛江一带沿海登陆的预报,吉安公司疏于履行对天气预报的注意义务,并怠于履行采取防台措施的义务,其仅基于台风“彩虹”实际强度与预报强度不符,从而认为台风“彩虹”属于不可预见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吉安公司在“吉安顺”轮锚泊防台过程中,明知“吉安顺”轮货舱水密性较差,针对货物仅采取加盖三层帆布并用绳子加固舱盖的防台措施,单凭此防台措施,没有对舱盖的缝隙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不足以保证货舱的水密性,也不足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具有管货过失。恒通海公司作为承租人,既未操纵驾驶船舶,亦不负责采取防台措施,仅凭其迟延卸货的事实,不足以导致“吉安顺”轮的损害。判决吉安公司赔偿恒通海公司货物损失及利息,并驳回吉安公司反诉请求。吉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评析与解析: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台风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自然灾害,责任方往往抗辩台风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首先,判断台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在案涉事故发生时的判断,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在同一次台风事故中,不同的运输方预见能力不同,不同的承运船舶防风能力不同,不能以相同的要求来衡量不同的运输方。其次,如果责任人以暴雨的等恶劣天气预报误差为不可抗力理由的,应举证证明其基于不同级别的恶劣天气采取了何种防台措施,以及恶劣天气实际强度与预报强度之间的差异足以影响其防台措施的效果。再次,在运输实践中,因台风造成货损的情况下,往往还同时存在运输方管货过失的因素,应正确区分管货过失与不可抗力之间就造成货损的原因力比例与作用大小,从而准确确定责任。
所以,在恶劣天气运输中发生了货损,大部分并非由货方自担,运输方该赔偿的还是得赔偿。同样的,运输方应该事先准备应对恶劣天气,如预估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