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年,司法机关一直在给我普法,让我认清了虚假诉讼的危害,也让我在今后的打工生涯中更加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回访系列虚假诉讼案当事人时,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王某由衷地说道。
讨薪官司枝节丛生
2017年5月、2018年1月,张某等23人分别向陈巴尔虎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白某、甲建筑公司、韩某支付约定的劳务费合计146.764万元。
2018年6月,陈巴尔虎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郑某、白某支付所欠张某等23人劳务费共计146.764万元,甲建筑公司和韩某作为违法转包人,对郑某、白某所欠张某等人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院在一审中依法保全冻结了甲建筑公司的质保金、工程款资金共计155.5237万元。
当时正值腊月,这23起涉及务工人员的民事官司就这样结案了。接下来出现的,本该是新春来临之际偿付务工人员工资的喜人场面,却不料画风突转、枝节突生。
诉讼背后藏着秘密
2019年8月,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对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嫌疑人郑某予以批捕。获知虚假诉讼线索的陈巴尔虎旗检察院民事检察、刑事检察部门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及时引导侦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积极对该案的办理进行指导,形成打击合力。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案件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2017年5月,工程结束后,郑某主动联络亲朋好友,“帮我去法院顶个名,这样就能要回韩某欠我的人工费了。”在郑某的指使下,其妻子车某先后找到张某等20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捺有手印的空白授权委托书。郑某制作了与工程实际劳务费严重不符甚至虚构务工事实的授权委托书,并凭此编造了虚假的工人考勤表。之后,郑某以张某等23人(含郑某的妻子车某、实际在工地务工的郑某的父亲及岳父)名义向陈巴尔虎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建筑公司、韩某等支付务工人员劳务费。
为了让这次诉讼引起法院足够重视,郑某还雇了一辆客车,拉着10多位虚假诉讼人一起到了陈巴尔虎旗法院。在该系列民事案开庭审理过程中,为了确保不穿帮,郑某将工地的图片、工地人员名单等一一提供给虚假诉讼人,串通部分虚假诉讼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与他人串通向法庭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多种手段,郑某最终骗取到该系列案件民事判决书共计23份,违法获得法院支持其共计146.764万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这23名虚假诉讼人中,真正在工地工作过的仅有13人,而这13人中,有的仅在工地上干过几天活,大多数只呆过一两个月,但在起诉时,他们的考勤表却显示最短的劳务时间也长达275天。
刑事、民事齐出手
揭开虚假诉讼面纱
“向陈巴尔虎旗法院起诉的不是真实的劳务工资,是虚构的”;
“我就是帮朋友的,不知道自己犯法了”;
“郑某欠我的钱,他说只要我起诉了,就能把钱要回来了”;
“我就知道郑某拿我的身份证去充个人数,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也是受害者”……
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张某等人纷纷说出真相。而按照郑某妻子车某的说法,“我们家跟这些假农民工有债务关系,我们欠他们钱,他们帮我们要到钱了,我们才能给他们还债。”因为是亲朋好友,因为有债权债务关系,最终,这些虚假诉讼人与郑某绑在了一起。
检察官说法
依法合理维权才是正途
虚假诉讼是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年来,虚假诉讼违法事件在民间借贷、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等领域频发,深究背后的原因,主要是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借助民事诉讼的外衣来掩盖其不法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郑某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工程欠款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其错在为了实现“优先受偿”的目的,采取了与他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捏造虚假劳务事实的打假官司的方式,损害了甲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郑某的妻子车某和张某等21人,为“帮助”郑某要回工程款,伪造职工考勤表、骗取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空白授权委托书,吴某、于某等多人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存在劳务关系的虚假证言,以“证明案件事实”,达到扰乱司法秩序目的。在车某等人的帮助下,郑某最终骗取到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胜诉”民事判决书。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等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妨害了司法秩序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事打击制裁。
司法机关一直在加大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希望通过本案警醒广大民众,正确认识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要通过依法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弘扬和谐诚信的社会风气。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检察院高秀珍、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丁先桂、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郭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