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的通知水科技[1996]386号
根据1991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以部水利管理司为主编单位制订
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
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管理司,并由其负
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DesigncriterionofreservoirmanagementSL106-96
1.0.1为加强水库管理,保证水库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按照
基本建设必须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的原则,要求设计中应具有为水库生产、经营管理
以及职工生活所必备的管理条件和设施,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
1.0.3加固、改建、扩建、续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应在充分利用原有管理设
施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增建完善管理设施。
1.0.4本规范规定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所需要的投资,纳入水库工程设计总
概算,并与工程同时完成。
1.0.5本规范应与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做规
定的,仍按有关规范执行。
2.0.1按照水库管理等级规定(表2.0.1),确定水库主管部门的级别。据此,确
定与主管部门级别相适应的水管理单位的机构规格。表2.0.1水库管理等级规定工程
规格水库分等指标水库主管部门级别水库总库容(m3)水库坝高(m)防洪灌溉面积
(万亩)供城镇及工矿企业用水水电站装机容量(万kw)保护城镇及工矿区保护农田
面积(万亩)大(I)型>10特殊重要>500>150特殊重要>120省级大(Ⅱ)型10~
180及以下重要500~100150~50重要120~30县级以上中型1~0.160及以下中等
100~3050~5中等30~5县级以上注按上表划分水库管理等级时,如有的水
库库容属一个等级,而防洪保护城镇及工矿区、保护农田面积等其中一项属上一个等
级或者坝高超规模,则可认为是本档次的重要水库,其主管部门等级可按提高一级确定。
2.0.2依据水库管理单位的规格、工程特点和有关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水
库管理单位机构,并按精简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
3.0.1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在水库工程设计
中,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2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
3.0.2.1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
变电、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
通设施等各类建造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1)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份)。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份)。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m。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大坝两端以
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者距坝端不少于200m。
(2)平原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中型水库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20m。大坝两端从坝端外延不少于
100m。
(3)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100m,消力
池以下不少于100~200m。大型取值趋向上限,中型取值趋向下限。
(4)其它建造物: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50m(规模大的取值趋向上限,
规模小的取值趋向下限)。
3.0.2.2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防汛调度室、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