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毕节市医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培训综合楼无设计施工图纸,无工程规划许可,就进行施工招标发包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3)不执行金海湖新区城乡建设局的《停工通知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4)培训综合楼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调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5)人为肢解边坡支护工程,将边坡勘察设计发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规定。
(6)未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进行边坡支护设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7)将未送审的边坡支护施工图(白图)提供给施工单位使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8)对施工单位采用未经专家论证的边坡支护专项方案施工行为未制止,且安排工作人员对边坡施工产生的实物工程量进行收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9)施工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10)未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边坡进行变形监测。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11)培训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向毕节市国资委报备。
2.山体边坡勘察设计单位(毕节市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超资质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2)勘察、设计对场地滑坡机理的判断不准确,对边坡的支护形式建议不合理,勘察报告中未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4)编制的边坡勘察报告深度不足,部分岩土构成及主要强度参数缺乏,不满足边坡勘察的相关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5)公司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公司上班,不履行职责,公司总经理在图纸上代签技术负责人姓名,并加盖技术负责人执业注册印章,技术负责人存在挂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3.施工单位(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违法转包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9〕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2)培训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3)使用未经设计单位盖章且未送审的边坡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4)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未组织专家论证,就用于指导施工。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5)边坡支护施工不合理,分段参数不符合要求。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6)对新进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7)未对边坡支护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未建立安全隐患台账。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8)未编制安全专项应急预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9)未采用有效技术手段进行变形监测。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10)未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两次停工指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11)公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4.监理单位(贵州百盛监理有限公司)。
(1)现场监理人员且未持证上岗。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2)明知培训综合楼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边坡设计未送审,对施工单位采用白图施工行为未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3)履行安全监管巡察不力,未建立安全隐患台账,边坡施工安全巡察记录缺失。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4)未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未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5)未对施工单位、劳务公司驻场人员进行资质审核,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予以清退、更换。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2条规定。
(7)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停工通知书》,未制止且未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条第二款规定。
(8)在明知建设单位未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边坡进行变形监测、施工单位施工监测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督促整改。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5.劳务分包单位(贵州晟铭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1)违规委派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任命的执行经理为项目经理。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2)将劳务作业进行再分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十九条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六)项规定。
(3)劳务公司均未与现场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4)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入职上岗的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5)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6.主体设计单位(浙江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责任追究建议
(六)对有关企业的处理建议。(详见事故报告原文)
(七)移送纪委监委调查处理人员和单位。(详见事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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