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接到洪涝灾害的预警警报或遇到突发的山洪灾害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每一位教师都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不可有丝毫懈怠,要头脑冷静沉着,勇敢地面对,尽最大地努力,使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减低到最地程度。
2、一旦洪涝爆发,必须坚持先救人后救物;先保护儿童再保护财产的原则。情况危急时,应立刻将儿童带到安全地带,决不允许出现让儿童回家、乱跑等现象。
3、第一时间抢险、抢救与呼救报告并重。被围或事故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及时以快捷、准确的方式发出求救信号。在场人员或事故发现者,无论有任何重要之事,都要立即放弃,以最快的时间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中。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给幼儿园防汛保安领导小组,以便迅速组织抢救工作。
4、全力抢救,如实上报。幼儿园防汛领导小组要勇于面对山洪灾害的发生,及时、全面的组织抢救工作,幼儿园领导和抢险队员要恪尽职守、勇于参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身先士卒、冲锋在前。要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把灾情向教育局汇报,决不允许有迟报、谎报和虚报现象的发生。
6、若出现贻误战机、见危逃避,谎报和缓报灾情,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者,按有关严肃处理。
7、幼儿园抢险队组成人员:
队长: 队员:
为了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防汛方针,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强化生命第一的意识,做到早部署,早防范,切实做好汛期安全工作,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幼儿园防汛抢险领导小组及职责:
总指挥:(查看水情,组织全园教职工,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疏导幼儿)
疏散引导:(帮助各班班主任把幼儿带到安全部位,让各班班主任清点人数并上报)
警戒救护组:(负责联络工作并组织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各班负责人:班主任及带班教师分组分别负责幼儿前后迅速撤离。
二、幼儿园防洪防汛工作预案:
1、加强对全园师生防汛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橱窗、****等多种形式,把防汛知识传达给每位师生,提高全园师生的防范灾害能力。
2、加强检查和防范工作,经常保持校园交通、排水设施畅通,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逐点检查,确保地下水道疏通。对幼儿园园舍墙体、屋面、门窗、电器等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坚决封闭幼儿园危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密切注意幼儿园园舍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将师生迁移。
4、遇洪水侵袭园舍,立即启动防洪预案,疏散人员和财产,确保师生安全。
5、暴雨洪水过后,及时对园舍进行清扫和消毒处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7、幼儿园要组织抢先小组待命,对容易受侵蚀的设备、图书等做好转移准备。发现异常,马上整改,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8、切实加强预防管理,严防幼儿园重大灾情发生。若因人力不可抗拒发生事故,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及时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疏散时注意事项:
1、根据现场的实情,优先选择最佳疏散线路。
2、全园教职工迅速到位,通过广播对被困人员的情绪做好组织和引导疏散工作,维护好疏散秩序,防止拥挤踏伤。
3、要清点人数,对救出的人员进行清点,看是否全部救出。
4、水灾严重的情况下要组织幼儿按原有疏散路线向高的地方转移,集中等候救援。
5、幼儿年龄小自理能力差,加强教师思想道德观念,认真负责,加强自身的安全措施和应急能力。在需要时要有于献身的精神。
幼儿园滑坡泥石流崩塌应急预案篇6
一、指导思想:
防台风、暴雨工作是关系到师生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幼儿园防汛防台的处置能力,本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防步骤:
组长:园长
组员:后勤组长
保教主任
工会主席
三、应急措施:
1、加强信息沟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发生重大汛情,全体领导进岗到位,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开始运作;分管领导向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汛情;全面部署抗台防汛工作。
2、预防为主:
1)清走廊。台风登陆前,对阳台、走廊上的杂物、花盆等都要进行清理,以防止台风登陆时,被风吹掉下来伤害到人。
2)关门窗。台风、暴雨来临时,风力、雨量较大,要关好门窗,防止风、雨损坏门窗、家具和造成人员伤亡。
3)门卫对全校下水道和主要集水井进行全面的疏通。
4)对校建筑房屋上的天沟、落水管疏通,对全校大树进行修剪和加固。
5)对全校建筑物的避雷设施及室外电线做全面安全检查。
6)对室外天线、空调室外机、外悬挂物做全面安全检查。
7)各部门的室内电源、插座、门窗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8)因台风造成电路、电线中断,应及时关闭电源开关,启用应急灯、电筒或蜡烛照明。
四、保障措施:
随时与上级部门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为了有效提高高安四小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校舍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校园受灾师生学习、生活进行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本预案适用于洪灾、旱灾、地震、冰雹及暴雨(雪)等因素而造成学校校舍倒塌、校园淹没、道路阻塞等情况的应急救助反应。
二、灾害救助应急机构
成立校园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救灾工作。
组长:何细良 副组长:邹卫平 孙小平 涂霞 罗强 简虹
成员:朱金够 付林生 洪晓君 梁清根 冷�D 谌爱明 黄永东
综合协调组:何细良(组长)邹卫平孙小平 涂霞 罗强 简虹
抢险救援组:邹卫平(组长)朱金够付林生 陈长志
事故处理组:孙小平(组长)李向阳 习伙秀 郑刚 贾淑珍
警戒疏散组:涂霞(组长)廖宜峰 谢江红 梁燕
医疗救护组:罗强(组长)汪彤兰 徐桃花 张炜
善后处理组:简虹(组长)刘斗祥 徐颖 黄玉芳
后勤保障组:谌冬梅(组长)黄永东 喻志华
三、工作目标
(1)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的报告网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而危及师生安全和财产损失。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经常宣传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知识,提高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早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努力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的损失。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事故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和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预防、指挥、协调、处理工作。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区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府统一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镇人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1.4 适用范围
1.4.1 适用的灾害种类
我区境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干旱、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1.4.2 适用的工作范围
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突发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灾后的生产恢复,倒塌民房重建,因灾毁坏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学校校舍、农村卫生院等公共设施的修复,以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1.4.3 参照适用
因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对转移安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并安排专项经费,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 启动条件
2.1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1)因灾死亡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 组织机构
屯溪区生产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救灾应急工作。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成员为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局、区******、区经委、区人武部、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区交通局、屯溪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屯溪工商分局、区水利局、区******、区城建办、区粮食局、区统计局、屯溪地税分局、区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
3.1.2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对我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省、市政府报告我区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5)承担区人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3)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区局:负责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区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做好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5)区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向市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核报工作。
(6)区经委:负责组织辖区管辖单位参与救灾和伤病人员救助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7)区人武部:协助地方政府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8)区农业委: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会同区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9)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10)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应急急救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1)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2)区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13)区交通局: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负责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协调有关部门尽快修复因灾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
(14)屯溪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加强指导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5)区商务局: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保证灾区商品及时供应;指导受灾地区家禽家畜的购销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际合作项目。
(16)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17)屯溪工商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18)区水利局:及时通报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信息,指导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水库实施调度,指导督促修复损毁的水利工程;参与洪、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19)区******: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灾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20)区城建办:负责协调灾后群众住房、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负责我区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监控工作。
(21)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2)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23)屯溪地税分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24)区物价局:负责加强灾区价格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维持市场价格稳定。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3.2.1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局,为区生产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救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生产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3)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协调救灾过程中的各方关系;(5)完成生产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处置特大自然灾害,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加强办公室力量,补充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交通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局联合办公。同时,将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分为8个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安置及生活救济组:区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商务局、屯溪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粮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局牵头,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粮食局、区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区卫生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局、区工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经委、区水利局、区******、屯溪地税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灾后恢复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
(6)巡视组:区监察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屯溪工商分局、区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生产救灾宣传工作。
(8)对外联络接待组: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组成。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2.2 专家组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3)必要时申请省、市救灾资金支持。
4.2 物资准备
(1)区局做好本区的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会同区有关部门采购和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各镇人府、各街道办事处在灾前应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我区与省、市部门的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以及区与市救灾部门的微机通讯通畅。
(2)逐步建立区、水利、城建、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完善部门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3)充分发挥各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协助接收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
(4)建立救灾捐助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助社会氛围。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各镇、各街道救灾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可以采取投亲靠友、腾住公房等方式,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棚,困难较大时可以向市、区部门申请拨给救灾帐篷。全区遭受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区视情向省、市申请调用救灾帐篷。
4.8 救灾技术准备
4.9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区级政府救灾部门要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区救灾部门每年应争取参加一次上级救灾部门组织的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和信息传递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街道级办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级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级局上报,区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镇、街道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局部门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部门协调农业、财政、水利、教育、粮食、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农业、水利、粮食、统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进行:洪涝、干旱灾害见《屯溪区防洪应急预案》,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见《屯溪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屯溪区预防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屯溪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2 预警响应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按照“政府牵头、社会参与,以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互助为补充”的救灾工作原则,实施救灾工作的基本措施:
1.分工负责,部门协助。特别严重、严重及较重自然灾害的救助以区政府为主,实行各级政府及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团结协助,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特别严重及严重自然灾害,各镇(街道)、区各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快速解决人民群众的衣、食、住、医等问题。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7.2 响应等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严重灾害(�〖�)、严重灾害(�⒓�)、较重灾害(�<�)三个等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3.1 �〖断煊�
7.3.1.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断煊Α�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5000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0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7.3.1.2 启动程序
7.3.1.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区长决定终止�〖断煊Α�
7.3.2 �⒓断煊�
7.3.2.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区启动�⒓断煊Α�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7.3.2.2 启动程序
7.3.2.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局提出建议,区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⒓断煊Α�
7.3.3 �<断煊�
7.3.3.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区启动�<断煊Α�
(1)因灾死亡1人以上(或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7.3.3.2 启动程序
7.3.3.3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局提出建议,副指挥长决定终止�<断煊Α�
7.4 响应措施
7.4.1 应急响应
7.4.1.1 启动�〖断煊�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2)区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3)区生产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
(4)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区局报送综合情况。
(5)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6)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8)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检修厂房、设备,尽快恢复生产。
(9)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10)巡视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指挥部报告研究解决。
(11)宣传组会同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管理。
(12)对外联络接待组做好市级以上领导来我区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区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落实接待。
(13)申请省、市支持。
7.4.1.2 启动�⒓断煊�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2小时内,指挥部领导带队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局向市局报告,请求市局派出工作组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或区领导指示,区局会同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5)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领导、区有关部门和市局报送信息。
(6)督促各镇人府、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省、市支持。
7.4.1.3 启动�<断煊�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区级财政部门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各镇人府、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7.4.2 新闻报道
7.4.2.1 报道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区政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7.4.2.3 内容审核
区政府******发布的救灾新闻,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区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区水利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核;涉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区城建办负责审核,涉及其它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信息,按党委、政府新闻宣传管理渠道归口管理。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灾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镇人府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8.1.2 灾情调查及报告
各镇人府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级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8.1.3 救助方案制定
各镇人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及时上报。灾情严重,本级政府救灾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是解决口粮。
8.1.4 救助方案实施
区级人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救助工作,并请求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区级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救济粮,救灾金将通过一卡制发放到灾民手中。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
8.2 恢复重建
8.2.1 工作原则
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指导。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筹集。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8.2.2 方案制定
灾情稳定后,区人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帐,为组织实施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区政府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目标、政策和工作方案,向市级申请并安排建房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因灾倒房。各镇人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群众因灾倒房重建方案。
8.2.3 组织实施
各镇人府负责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实施,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因灾倒房群众有安全的过冬场所。
8.2.4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
区******综合协调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区教育、卫生、水利、交通等部门组织协调灾区中小学学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8.2.5 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管
屯溪工商分局、市质监局直属分局、区物价局等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社会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失等。
(5)荒情:因灾造成受灾群众在冬令、春荒等时段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主要是口粮和过冬衣被。
(6)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励和法律责任
对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表彰和奖励;对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烈士;对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9.3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区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印发黄山市屯溪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屯政办〔20xx〕56号)同时废止。
10. 附录
《屯溪区防洪应急预案》,《屯溪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屯溪区预防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屯溪区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0.2 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2 组织体系结构及运作机制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 救灾技术准备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3 灾情信息管理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6.2 预警响应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7.2 响应等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4 响应措施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2 恢复重建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9.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实效
10. 附录
10.2 预案目录
10.3 各种规范文本
*10.3 各种规范文本
包括预案启动审批、应急期间信息通报、新闻发布等文本格式。
详细列出预案参与部门(单位)及联系人名单和通联方式,并及时更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按照《海南省有害生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快速处置,协同应对。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储备。一旦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省农业厅成立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厅办公室、种植业处、南亚办、畜牧兽医局、农机化局、计划财务处、农产品质量处、科技教育处、种子站、植保站、土肥站等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2.2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部署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根据灾情和生产恢复情况,及时作出启动应急预案或宣布应急解除的决定,向灾区组派农业抗灾救灾慰问团、工作组、专家组,协调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2.3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厅办公室:负责全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报送、发布和防灾减灾工作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和落实农业应急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种植业管理处:负责收集、核查、汇总、反映粮食作物、瓜菜等农作物灾情;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恢复生产和结构调整;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剂和调拨。
南亚办:负责收集、汇总、反映热带作物灾情;组织、指导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畜牧兽医局:负责收集和反映畜禽受灾情况;督导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组织饲料及畜禽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指导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督导受灾地区落实消毒、检疫等措施,组织协调种畜禽及兽药等应急物资供应;督导各地做好死亡畜禽处置工作。
农机化局:负责督导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计划财务处:争取、落实农业和农业系统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协调和落实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参与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安全处:组织协调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科教处:组织灾后农业科技服务;参与农业生产救灾技术指导。
种子站:负责落实省级应急种子储备;做好灾后农作物种子的调配与供应。
植保站:指导灾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防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协调农药等植物保护物资供应。
土肥站:指导受灾和复产农作物肥水管理;组织指导毁损农田复耕;协调复产肥料等生产资料的供应。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2.5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
(2)密切与气象、水文等有关自然灾害预测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灾情及时作出应急预案启动或应急解除建议。
(3)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4)协调涉及其他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
(5)视灾情,提出组织农业抗灾救灾慰问团、工作组、专家组的意见与安排等。
(6)及时了解和督导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
(7)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应急准备措施
3.1.1 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1.2 工程准备。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1.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1.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种畜禽)、兽药、饲料、肥料、农药、药械、柴油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督导各级农机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
3.1.5 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风暴灾害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持续干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时,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3.2 灾害分级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为四级灾害(以下各等级灾害: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定为该等级)。
3.2.1 Ⅰ级灾害(特别严重灾害)。
(1) 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市县的区域性特别严重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300万亩以上。
(2) 某一个市县以上发生特别严重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且成灾面积40%以上。
(3)大牲畜成批死亡在5万头或家禽成批死亡在50万只以上,或者全省直接经济损失30001万元以上的灾情。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3.2.2 Ⅱ级灾害(严重灾害)。
(1)发生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区域性严重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15-20%,或受灾面积达到200-300万亩。
(2)某一个市县以上发生严重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0%以上,且成灾面积30%以上。
(3)大牲畜成批死亡在3万头或家禽成批死亡在20万只以上,或者区域性直接经济损失5000-30000万元之间的灾情。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3.2.3 Ⅲ级灾害(较严重灾害)。
(2)某一个市县以上发生较严重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0%以上,且成灾面积20%以上。
(3)大牲畜成批死亡在1万头或家禽成批死亡在10万只以上,或者地区性直接经济损失20__-10000万元之间的灾情。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3.2.4 Ⅳ级灾害(一般灾情)。
(1)发生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区域性一般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10%,或受灾面积达到50-100万亩。
(2)某一个市县以上发生一般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县农作物播种面积的20%以上,且成灾面积15%以上。
(3)大牲畜成批死亡在0.5万头或家禽成批死亡在5万只以上,或者地区性直接经济损失1000-4999万元之间的灾情。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接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紧急信息报告并经核实后,立即按规定报告,并报请厅长或分管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采集
预警信息。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务厅的水情信息,国家******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各市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及成灾信息。
采集途径。省农业厅与气象、水务等部门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的会商;省农业厅与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网络系统。
采集内容。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江河水位、流量和雨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畜禽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己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4.2.2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1)收到省气象、水文、海洋渔业等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2)接到热带气旋即将登陆或可能受影响的信息。
(3)干旱等渐进性自然灾害趋重。
(4)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4.2.3 信息报告
(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4.3 先期处置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作出快速反应,组织救援队伍和事故处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迅速控制事故和事态发展,协助开展医疗救护、参与抢险救灾等,降低灾害对社会、群众和农业生产的危害。
4.4 分级响应
4.4.1 Ⅰ级响应
(1)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副组长及各成员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农业部及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报请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发慰问电,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必要时请求动用国家救灾备荒和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灾区的动物疫情按《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指导市县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4.2 Ⅱ级响应
(1)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农业部,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厅内各成员单位。
(2)加强灾情调度,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请求动用国家救灾备荒和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灾区的动物疫情按《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指导市县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4.3 Ⅲ级响应
(1)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省政府、农业部报告灾情,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厅内各成员单位。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财政厅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应急种子。
(5)灾区的动物疫情按《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指导市县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4.4 Ⅳ级响应
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安排。加强灾情调度和农业救灾、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将情况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厅内各成员单位。
4.5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与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4.6 信息发布
农业厅协助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和******门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需对外发布的,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4.7 应急终止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农业管理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加强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5.1.2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1.3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养殖场(户)对栏舍进行消毒、加固,并适时补栏。
5.2 协商救助
5.2.1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饲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5.2.2 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根据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省政府事权的,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属市县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对受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影响重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6.2 物资保障
6.3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做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农业应急救援队伍,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专业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广大农业从业人员的应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应急处置培训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寒露风等)和风雹(含热带气旋、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8.1.2 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受灾早晨在田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以上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同一中灾害危害,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
成灾面积:指在受灾面积中,农作物产量损失三成(含三成)以上的面积。
绝收面积:指在受灾面积中,农作物产量损失八成(含八成)以上的面积。
8.1.3 本预案中热带气旋,是中国气象局《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19201-20__)中所规定。即热带气旋非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4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