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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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 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 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3、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 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

4、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 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 分为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 案。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 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 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

5、预 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故预防及应急 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 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 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

6、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 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 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 行

7、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 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预防措施的 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8、门的应急预案, 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 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 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

9、部门备案; 未实 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 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安全

10、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 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 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 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并组 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 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 熟悉应 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 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撰 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12、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当根据预案演练、 机构变化等情 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

13、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 并按照有关应 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建立使用状况档 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 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

14、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 导致事故救援不力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15、预案备案申请表、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 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9年 5月 1日起施行。湖州方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2009年 4 月 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于 2009年 5月 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以 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背景与意义应急预案编制作为加强

16、我国应急管理、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发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党中央、 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 近几年有了较快发展。 在国家层面, 国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进 一步健全 ;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本完成 ;在企业层面,中央企业和高 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完成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也都有 所加强。但是,目前预案编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应急预案编制缺少相应的规范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普遍要素不全、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 ;预案之间相互不衔接,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定,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有的不备

17、案,影响了预案质量;有关应急预案的演练、修订没有具体规定,影响了预案的可操作性。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应急预案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实施要点办法共分 7章 39 条,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规范。1.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编制是保证应急预案质量的基础,编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 况及

18、危险性分析情况 ; 三是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是有明确、具体 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是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能满足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是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是预案 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2. 应急预案的评审 预案的评审是保证预案质量的关键, 但又要避免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进行评审, 给生产经 营单位带来负担。 办法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几项评审要求:一是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二是涉及

19、相关职能部门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 三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 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四是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 名单;五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3. 应急预案的备案备案工作是指导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编制,提高预案质量的重要措施。企业应急预案应按照“分类 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管理单位要加强 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办法

20、明确规定,应急预案的备案应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地方安监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监部门 ;中央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 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应急预案要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未实行安全生产许

21、可的,其应急预案的备案,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确定。4. 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应急预案演练,是保证和提高应急预案实效性的重要措施。 办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也作 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 本地区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 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5. 应急预案的修订应急预案的及时

22、修订是保证应急预案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措施, 办法不仅对修订条件作出 原则规定,还明确了具体时间,规定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 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 3 年修订 1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 并归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 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是周围 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是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 五是依据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 六是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23、要求修订的 ;七是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 求修订的。6. 应急预案的奖惩 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手 段。办法明确了应急预案工作的奖励及处罚条件: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 案未按照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 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计划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决定在全国开展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 作。1. 试点范围根据各地应急预案管理的进度不同,首先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黑龙江、湖北、广东 7 省市作为全国应急预案管理重点试点单位, 全面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贯彻实施。为拓宽试点范围,还要求其他省 (区、市 )至少选择一个市 (地)为本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的试点单 位,由试点市安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整体推进全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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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为切实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1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jvzq<84yyy4kujvzj0yi0ls1pg}tfjyc1pkxuhfszj774=<0jvs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在现实生活或工作学习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常常需要预先准备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怎么编制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篇1 jvzquC41yy}/qq6220ipo8f14284394957773A3jvor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进行修改)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jvzq<84ygpqv0vpcs0usi8iqe/979::0jvsm
3.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通用18篇)本预案适用于x街道所属地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四、事故预防措施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及时对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jvzquC41yy}/fr~khctxgw3eqo5gcw|gp1jppok{wgo1:8475>137mvon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例如,应急管理部重新制定了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出台了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江苏省氯碱工业协会还编制了团体标准《氯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T/JSLJ001-2018)。这些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遵守。 四jvzq<84yyy4bs|h0ep5{j~fpvk5dqu64474ivv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