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湖北《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导读:

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八严禁”

(一)严禁在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

严禁在泥石流区、爆破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二)严禁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满足施工安全管理需要。

(三)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严禁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到位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五)严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六)严禁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施工

项目单位必须建立风险源管理制度,强化风险源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得签发开工报告。

(七)严禁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施工

危险性较大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评审。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项目领导带班制度。[page]

(八)严禁在恶劣自然条件下进行露天施工

当出现雷电、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或发生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时,必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停止露天作业,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二、路基施工 “四不准”

(一)基坑开挖防护不到位不准施工

基坑开挖应合理确定边坡坡度,设置安全通道,完善排水设施和支撑防护措施。基坑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夜间警示红灯和反光标识。

(二)高边坡开挖分级防护不到位不准施工

高边坡开挖必须完善排水系统,严格按照设计从上而下分级开挖、分级防护,严禁违规交叉作业,同时应做好边坡稳定性监测监控。

(三)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爆破作业应按规定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必须划定警戒区,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和警戒岗哨,起爆前应进行清场。爆破须经15分钟后方可接近现场检查;发现盲炮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置,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爆破警戒。

(四)弃渣场防护不到位不准施工

三、桥梁施工“八不准”

(一)桩基防护不到位不准施工

桩基作业周边应设置隔离护栏和警示标志。挖孔桩作业时,孔口必须高出地面30厘米;须经常检查孔壁的稳定性及吊具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应加强孔内气体监测,完善通风措施;暂停作业时,孔口须用牢固可靠的罩盖进行覆盖,并设置警示标志。钻孔桩作业时,泥浆池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二)高空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

墩柱施工必须搭设之字形步梯或安装施工电梯,严禁使用钢筋制作的简易爬梯,严禁作业人员在墩柱模板或钢筋笼上徒手攀爬,严禁吊车吊人。施工电梯使用不得超过设计荷载,载人时不得超过9人。立起的钢筋笼和安装后的模板超过8米时必须设置缆风绳。高空作业必须规范设置操作平台和临边防护设施;必要时,高墩大跨作业区须设置人员安全通道。采用施工挂篮作业时,施工挂篮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作业时不得超过2人。

(三)起重吊装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起吊前必须试吊。吊装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吊物空中停留时操作人员不得脱岗。塔吊、施工电梯的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规定要求。轨道式起重设备须设置有效的限位和保险装置,未作业时必须使用夹轨钳。不良施工条件下起重吊装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暂停作业。水上吊装作业时,起重设备在旋转、变幅、移船和升降钩时必须缓慢、平稳,起重船吊重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80%。[page]

(四)支架、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不准施工

支架、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验算。基础必须按规定处理,并完善排水设施。支架、脚手架钢管、扣件等材料必须合格,杆件设置、连接必须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缆风绳,不得随意堆放材料及杂物。脚手架应与永久性设施有效联接,严禁与便桥、支架、砼泵管相连。支架必须经过预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挂篮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悬臂浇筑采用挂篮施工时,混凝土浇筑前必须检查挂篮锚固、水平限位、吊带和限位装置,并进行静载试验。挂篮移动时,必须加强观察,严禁超速。不得在已浇筑的悬臂箱梁上设置钢筋加工作业区,临时荷载堆放必须合理、均衡。

(六)跨线作业防护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

(七)大型模板安全性能不满足要求不准施工

大型模板必须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连接杆件牢固,爬升或提升系统运行正常,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大型模板存放必须采取防倾覆措施。

(八)安装拆除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塔吊、门吊、缆索吊、电梯等起重设备及拌和站、大型支架等设施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与拆除。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有专人指挥,严禁违规上下交叉作业。

四、隧道施工“八不准”

(一)洞口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隧道施工必须封闭管理,严格执行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洞口应设置消防设施,加强边坡防护,并设置截水沟。长大隧道必须按规定设置人员电子管理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瓦斯隧道严禁携带火源或易产生静电的物品进入。

(二)开挖支护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隧道开挖面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隧道开挖必须采用与围岩地质条件相适应的工艺工法施工。初期支护必须紧跟开挖面,并严格控制仰拱、二衬与开挖面的安全距离。浅埋段或IV级以上围岩隧道严禁全断面开挖。

(三)地质超前预报不到位不准施工

长大及以上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必须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在调整支护参数和工艺、工法,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监控量测不到位不准施工

隧道施工必须进行监控量测。发现围岩变形、支护开裂、地面沉降或者数据异常的,必须停止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page]

(五)洞内通风不到位不准施工

隧道开挖150 米后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送风口与开挖面距离须符合有关要求,并加强空气质量检测。瓦斯隧道必须按要求安装瓦斯自动报警仪,实行不间断通风,并组织监测专班加强监测。瓦斯浓度大于1%时必须采取安全防突措施。

(六)爆破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隧道施工必须实行控制爆破。严禁在隧道内同时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富水地段敷设爆破网络时,接头应做好防水、绝缘处理。瓦斯隧道爆破必须进行爆破设计,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使用煤矿专用雷管和炸药,在洞外起爆,爆破前后须喷雾洒水,渣体用水浇透后方能运出洞外。

(七)防排水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

隧道施工必须制定防排水方案。反坡施工应采用多级泵站接力排水,顺坡施工应做好侧向排水沟。洞顶有河、塘、池、沟等时,应对底层进行防渗铺砌,溢水段应加以疏导。水位较高、围岩软弱的浅埋隧道应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地层稳定性。

(八)应急救援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

隧道施工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并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救生和逃生管道、消防设施,布设应急照明、报警系统。

五、水上水下施工“四不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不准施工

在通航水域从事施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并发布航行通告。

(二)潜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三)船舶施工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施工船舶必须具有有效证件,并按规定显示水上作业号型、号灯、信号旗。严禁施工船舶超载或偏载。挖掘机、装载机等陆用机械设备在驳船上作业时,必须严格控制驳船的纵横倾角,并对挖掘机、装载机等进行封固。沉排、铺排作业时,滑板、排体上不得站人。抛枕作业时,船上的活动物件必须固定。打桩作业时,必须测量水深,清除水下障碍物,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溜桩。夜间作业时,照明的照度值必须满足要求。

(四)水下爆破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水下爆破作业前必须发布爆破通告,设置警戒人员或警戒船。水下起爆网路必须满足要求,装药时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起爆。遇到恶劣的天气、水文情况时,不得从事水下爆破作业。[page]

六、隐患排查治理“四强化”

(一)强化隐患排查制度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隐患排查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做到全覆盖。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每旬不少于1次,监理单位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建设单位隐患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强化隐患逐级报送制度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建立月度隐患报送制度,隐患信息与安全生产事故月报信息一同报送。施工单位应将较大及以上隐患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将重大及以上隐患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特别重大隐患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

(三)强化隐患分级督办制度

特别重大隐患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督办,重大隐患由建设单位督办,较大隐患由监理单位督办。隐患督办单位应及时下达隐患督办通知书,并提出督办要求。必要时,重大及以上隐患应报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四)强化隐患复查销号制度

施工单位是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隐患整改落实,对较大及以上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应急预案“五到位”。安全隐患整治后,施工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交销号申请;督办单位应及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达标后,予以销号。

七、责任追究“五从严”

(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的从严追究责任

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未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专项经费投入不足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可约谈单位负责人。

(二)安全专项活动不落实的从严追究责任

未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活动,应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通报。

(三)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从严追究责任

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力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可约谈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后仍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录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其资质等级,暂停或吊销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建议。[page]

(四)应急管理不到位的从严追究责任

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未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未储备应急救援物资或落实应急管理资金、未定期进行演练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通报。

(五)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对负有责任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录入信用体系。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瞒报、谎报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其负责人,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级,暂停或吊销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证书的建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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