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
2、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案例1】品税阁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山核桃加工销售。2020年9月份因管理不善损失库存的一批包装物,成本2万元,进项税2600元已经抵扣;外购一批免税的农产品(2020年6月份购进时计划是用来生产山核桃的),因为管理不善发生霉变,账面成本9万元,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2018年9月生产产品一批总成本10万元(进项税1万元),因仓库房顶长期漏雨失修,2020年9月份其中的部分产品(生产成本5万元)霉变报废。
A、会计处理
应转出的进项税合计
=2600+90000/(1-10%)*10%+10000*50000/100000=176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7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600
B、增值税申报表填列
存货进项税额转出的四种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除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外,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也需进行进项税转出。
【案例2】2020年9月,因国家质监部门认定品税阁公司生产的货物不合格,将其依法没收。该批货物已抵扣进项税额12万元。
分析:对已经抵扣的12万元进项税需做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无需进项税额转出的存货损失有哪些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点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
可以看出,总局明确将零星失窃列为正常损失,而没有归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因为允许出现这样的损失才符合商业零售企业的市场运营规律和特征。
举个栗子,开金店的安保措施都非常的严格,但全国各地仍然有抢劫金店的案件发生,这显然不是金店管理不善造成的;经典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中,主人翁安迪被关押在警备异常森严的肖恩克监狱,却仍然通过挖洞神技成功越狱,难道能怪罪于监狱安保管理不善?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存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能一律归属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而应该弄清楚损失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就拿被盗这件事来说,如果企业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存货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内控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却仍然被专业盗窃团伙所盗,这种损失的进项税额应该允许抵扣。
【案例3】品税阁超市售卖的牛奶或面包过保质期,或者购入新鲜果蔬因为疫情影响导致未售出而变质销毁,鞋子衣服产品过季节、断码等等情形,这些属于不可抗力影响的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B、《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文件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可以按照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
C、四川省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企业销售过期、过季节商品、缺码(不配套)商品、工业企业报废产品等属正常损失范围,其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作进项转出。这部分产品及商品的残值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D、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A、《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略)
B、《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略)
C、四川省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研制新产品失败后,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管理不善导致的其他损失(除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外)进项需要转出吗?
5、存货损失如何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6、向税务机关申报存货损失如何报送资料?
7、存货损失应依据那些具体证据材料确认?
8、存货损失金额较大是否必须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9、存货损失时转出的进项税额所得税如何处理?
再比如说:这批存货本来就是假的,是因为增值税税负太高,企业就买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实际上根本没有货进来和出去,所以就一直账实不符。这是典型的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税务机关会在偷税与虚开发票中,按照“从一重处”的处断原则进行处理处罚,其后果是补税、滞纳金、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