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
翻译:黄卉王幼楠胡捷
秦浩东范席然李晓丽
译审:徐珺
实施URDTT版本1.0
© 2022 国际商会 (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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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Publications Department
33-43 Avenue du Président Wilson
75116 Paris
France
国际商会出版物编号:KS103E
ISBN: 978-92-842-0622-3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简介
第二节 好处
第三节 使用准备
第四节 操作问题
第五节 URDTT条款
第六节 《数字化贸易交易统一规则》与供应链融 资(SCF)——介绍
附录 1 国际商会电子规则--对比
附录2 URDTT 版本 1.0全文
国际商会贸易金融出版物
关于国际商会 (ICC)
图表
图1: 高级流程
图 2: 买方和卖方
图3: 买方和卖方与金融服务商
图 4: 对买卖双方的益处
图 5: 买方/卖方协议
图6: 数据处理系统的最低标准
图 7: 电子签名的最低标准
图 8: DTT的数据要素
图 9: 付款责任的数据要素
图0: 电子记录的格式
图11: URDTT条款
图 12: 数字化贸易路线图 版本2.0
图 13: ‘和/或’
图 14: 主要当事人
图15: 金融服务商的作用
图16: 基于进口商的有条件付款义务的装运前融资
图 17: 基于进口商的无条件付款责任提供装运后融资
图18: 基于进口商的无条件付款责任和金融服务商付款承诺提供装运后融资
五、URDTT条款
URDTT由17条条款构成。还有一节题为“预先考虑事项”。
正如在规则介绍(国际商会第KS102E号出版物)中所提到的,为了理解URDTT的真正价值,有必要跳出传统工具、传统规则制订及现有商业模式的思维框架。
URDTT旨在实现跨数字场景管理,将最新的发展考虑在内,不仅包括分布式记账技术,还包括人工智能的应用、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数据分析、智能合约、智能对象和物联网,这些都会对未来我们如何开展业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图11:URDTT条款
预先考虑事项
ISBP、eUCP版本2.0、eURC版本1.0和DOCDEX序言中都确立了纳入“预先考虑事项”的先例。
“预先考虑事项”在规则中单列一页,以区别于规则本身。
基本原理
出于透明度和清晰度的考虑,在规则中以“预先考虑事项”的形式提供指导是完全恰当的。
与eUCP/eURC的关系
没有规定阻止将URDTT和国际商会其他规则结合使用,但这种做法并无必要。
例如,eUCP和eURC已经规定了跟单信用证和托收业务中“电子”单据的提交问题。这些规则与URDTT的范围有所不同。
eUCP是对UCP的补充(eURC是对URC的补充),旨在适应根据跟单信用证和托收指示提交电子单据(如扫描影像)的情况。
eUCP和eURC都会同URDTT一起继续独立存在。
在eUCP或eURC与URDTT不太可能联合使用的情况下,买方和卖方需要就发生冲突时以哪一套规则的适用为先达成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URDTT都不构成对允许使用纸质单据的现有规则的补充。
与URBPO的关系
URBPO的范围以银行为中心,仅限于银行对银行的业务,以支持金融机构参与者之间的合作,让银行在公司服务协议方面进行竞争。URDTT则扩展到公司领域。
完全数字化
URDTT只适用于完全数字化的环境。
“数字环境”是一个不断演变和快速变化的通用术语:因此,任何尝试性定义都需要持续更新。
这一短语反映了数字工具和设备进行交流和协作的生态系统。
数字交易的某个方面可能会在无意中被以纸质而非数字形式记录。然而,这是一个“实务”问题,不由仅适用于完全数字化环境的规则进行规定。
中立
与国际商会所有规则一样,URDTT是技术中立的。技术平台和信息标准的选择由买卖双方另行商定。建议双方在同一平台上进行交易。否则,须经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并依据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确定。诸如互操作性这样的实务问题需要引起注意。我们强烈建议,在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中对电子记录的格式进行规定,并经任何潜在的金融服务商同意。
多个实体
与URBPO不同的是,URDTT并非以银行为中心,而是延伸至企业领域,同时也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服务商。这确保了流程从端到端的覆盖,并将现代贸易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当事方(或当事人)纳入其中。这种范围扩大的天然结果是,买方和卖方将不仅受益于更大的确定性,而且还将在与诸如金融科技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服务商的互动中获得支持。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URDTT中使用的定义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15】示范法为范本,包括关于电子可转让记录(MLETR)【16】、电子商务【17】和电子签名【18】的示范法。
下文对具体条款的评注中视情况进一步提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在国际商会数字化标准倡议(DSI)【19】的全力支持下,同时作为国际商会数字路线图的一部分,相关工作目前正在持续推进,以支持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广泛采用。
图12:数字化贸易路线图版本2.0
第1条:《数字化贸易交易统一规则》(URDTT)1.0版本的适用范围
实务中通常简称为“URDTT”
范围
URDTT旨在为所有参与DTT的当事方(或当事人)提供一个结构框架。
参与
“参与”一词并不意味着“直接”参与。
在通常的用法中,它还包括充分涵盖了服务“添加”的“贡献”。
因此,必要的独立性已经具备。
证明基础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和购买
买卖双方就使用数字化贸易交易达成协议,在该协议中,电子记录被用来证明基础交易中货物的买卖及付款责任的产生。
数字化贸易交易是记录和处理基础商业合同条款的过程。
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基础商业合同通过合同履行来实现。
应用
URDTT第1条(c)款规定,当一项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明确规定受本规则约束时,该规则对各当事方或各人均具有约束力。
修改或排除
URDTT第1条(c)款允许在数字化贸易交易条款和条件中明确修改或排除的情况下,对规则条款进行修改和排除。
金融服务商受适用于买方和卖方的同一版本的URDTT约束,包括在数字化贸易交易条款和条件中约定的任何修改或排除。
除非数字化贸易交易中明确规定,否则数字化贸易交易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被视为修改或排除了URDTT中的某一条款。
版本号
URDTT第1 条(d)款强调了URDTT是分版本发布的,目前的版本是1.0版。
作为一项良好的实务,我们始终建议一项数字化贸易交易中注明确切的适用版本,避免不明确从而可能误解。
如未注明版本号,则数字化贸易交易将适用主要当事人(买方和卖方)首次达成协议时的最新生效版本。
条款和条件
该短语在整个URDTT规则中经常使用,其含义与在国际商会所有其他规则中提到时的意思相同。
该短语已根据实务而非规则进行定义,因此没有必要另作定义。
第2条:定义
涵盖URDTT中使用的关键术语
其中很多术语都与国际商会电子化规则(eUCP 2.0版本和eURC 1.0版本)中的定义类似。
收件人
收件人的责任在第6条(b)和(c)条中有所规定。
受益人
大部分交易中的受益人就是卖方。
然而,它也可以指以受让人身份全部或部分获得付款责任项下权利或利益的任何其他当事方或当事人。
关于受益人的重要规定可参见第5(a)条、第8(b)(ii)及(iii)条、第12(c)(ii)条、第12(e)条、第14(a)条、第15(a)条、第17(c)条、第13条及第16条。
营业日
术语“将要履行”(is to be performed)与国际商会其他规则中的约定一致,术语“通常”(regularly)也是如此。
由于金融服务商不限于银行,因此没有纳入银行工作日的概念。
买方
货物或服务的购买者。
数据损坏
指经收件人确定,因任何数据的失真或丢失而致使已提交的电子记录无法全部或部分读取。
任何损坏只能由信息的接收者(即收件人)确认。
此外,URDTT不能强制规定在发生数据损坏时应遵循的实务操作。
数据损坏的某些要素可能不足以保证对该电子记录不采取任何行动。
各国家委员会坚持的一个关键前提是,国际商会的各项规则应该保持一致性。
因此,URDTT对“数据损坏”的定义与eUCP和eURC中使用的定义相同。
“失真”或“数据丢失”两个术语充分涵盖本条款所设想的所有可能性,包括毁损。
伪造问题在第6 (a)条提交人的责任中规定,即“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数据损坏在第7 (e)条中提及,并在第9条中进行详细规定。
数据处理系统
“数据处理系统”这一术语是指用于全部或部分处理和操作数据、发起行动或响应数据信息的计算机化或电子化或任何其他自动化的手段。
与国际商会所有规则一样,URDTT无法规定哪些平台或系统是可接受的;规则在这方面必须保持中立。
然而,我们期望任何参与URDTT交易的当事方或当事人均应掌握一套可以处理电子记录的发送、接收、证实和识别的数据处理系统。
这套系统不必是最先进的,但它应该能够实现商业上可接受的最低限度的认证功能。
考虑到技术的迅猛发展,此类标准的维护将需要随着技术的进步而进行定期的审查、分析和投资。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是任何当事方或个人参与国际贸易的一个自然过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已根据URDTT(和国际商会电子化规则),对“自动数据处理”的定义【21】进行了调整。
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的示范法【22】第2条将“信息系统”定义为生成、发送、接收、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信息的系统。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中对“信息系统”的定义旨在涵盖用于传输、接收和储存信息的所有技术手段。
电子记录
在电子商务中,数据被集成于一个单元。
虽然这些单元经常被冠以“信息”、“文档”和“文件”等名称,但“电子记录”一词已成为一种通用标签,用于识别一份信息、文档或文件中的一组数据,并将其与纸质文件进行区分。
数字记录是指仅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记录,而电子记录则也可包括以电子形式储存的原始文件的副本,例如扫描副本。URDTT对“电子记录”的定义包括数字记录(“以电子方式创建的数据…”),但更为宽泛。
虽然URDTT中未对“电子”进行定义,但就其性质而言,这一术语不包括纸质文件。
还须注意,通过使用通用术语“电子”,规则避免了与任何特定技术或平台的联系,从而确保这些规则仍然是与技术无关的。“电子”一词通常与“成像”有所区别,后者涉及不同的流程。然而,这种区别在现在已经变得模糊。
由于技术原因以及形成电传的原始纸质文件的存在,电传曾经不被认为是电子记录。随着技术的进步,在计算机上生成传真并将其以影像形式发送到另一台计算机成为可能。因此,无法绝对地确定电传是否为电子记录。
但是,如果买方和卖方指定所需或允许的电子记录格式,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
电子记录的定义规定,它必须可被验证。在纸质世界中,验证是确定纸质文件及其所载内容有效性的过程。验证必然有不同的级别。
这一做法的基础在于确信任何所谓的定义都将不必要地重复“电子记录”的定义,或甚至是更糟糕的情况,即提供一个现有技术的特定链接。
验证是对传入数据的身份、来源和错误进行检查的过程,这是在将传入数据视为已被提交前的准备工作。当前和不断发展的科技允许采用众多商业上合理的技术,以便应用URDTT中电子记录定义的标准对电子记录进行验证。
买方和卖方必须决定用于验证信息的安全级别和规模。
不同国家法律也可能对电子记录的验证有特定要求。
为了满足规则对电子记录的要求,URDTT规定数据必须可被审核。
这一要求本质上与“收到”定义中的要求相关,当一个电子记录进入收件人的数据处理系统时,它必须具备可被该数据处理系统接受的格式,并被收件人审核其是否与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相符。
如果这样操作,那么以该特定格式发送的数据将被自动认定为可被审核。
相应地,只有当数字化贸易交易没有实际指定一种格式时,数据可被审核的要求才有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可以任何格式发送数据,但仍然必须确保数据可被审核。如果发送的内容无法读取,提交人将无法声称提交的内容是有效的。
是否相符将根据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及条件确定。本质上来说,并不是由一套规则来定义什么是实务。
第1 (b)条着重指出,数字化贸易交易涉及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基础商品或服务的买卖。
因此,任何电子记录形式的数据都必须符合相应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电子签名
URDTT将“电子签名”定义为附加于电子记录上的用以识别签名人并验证该记录的数据。
根据规则的规定,在DTT中所需文件上的签名有两种不同的功能;表明签署人的身份,以及验证电子记录本身及其所载信息。
电子记录中的电子签名可以采用表明签署人姓名、代码、密钥或可接受的数字签名,及公钥密码等看似意为验证的方式。
虽然对电子记录的验证方法有所不同,但“签署”一份电子信息与签署一份纸质文件的功能相同。
当前以及不断发展的技术使得许多商业上合理的数字签名技术成为可能。
URDTT并没有包含任何电子记录必须载有电子签名的实质性规定。
唯一提及“电子签名”的是第10条(电子签名),该条规定,如果使用电子签名,必须符合数字化贸易交易中针对该电子签名的任何条件。
在大多数情况下,电子签名是附在信息的“信封”内或嵌于电子记录本身。
金融服务商(FSP)
指参与数字化贸易交易的金融机构或个人,买方或卖方除外。
正如第5(a)条所规定,这将确保这套规则不以银行为中心,并将金融服务商的角色拓宽至非银行金融服务提供商,如金融科技行业。
第5条具体论述了金融服务商的作用。
FSP付款承诺
构成金融服务商为一项付款义务中受益人提供的一项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付款期限为即期、或在未来的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未来日期。
任何付款日期的确定都将基于FSP付款承诺的条款和条件。
较早的URDTT草案中使用了“保兑(confirmation)”一词。然而,最终认为这个词有太多含义,不仅适用于跟单信用证,还涉及纸质文档。因此,我们引入了“FSP付款承诺”这一全新术语。
义务人
表示两方中的一方,要么是已经承担付款责任的买方,要么是随后在买方的付款责任中加具了其付款承诺的任何金融服务商。
当事人
指买方、卖方或金融服务商。
付款责任
指买方承担的一项不可撤销的义务,该义务构成对受益人即期付款或在固定或可确定的未来日期进行付款的确定承诺。
任何对付款日期的确定都将基于付款责任的条款和条件。
当事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的示范法【23】的规定,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当事人(person)”的概念用于指代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应解释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法律实体。
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的示范法中所采取的方法一致,URDTT中提到的“当事人”应被理解为涵盖所有类型的个人或实体,无论是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法人或实体。
主要当事人
指买方或卖方。
收到
定义了“收到”在用于电子记录时的含义。
电子记录一般会以电子方式提交数据处理系统。
这样的提交必须采用该数据处理系统可接受的格式,并经收件人对照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核。
鉴于并没有统一或标准的系统用于组织数据,也没有通用的协议用于数据处理系统读取或识别数据,因此电子记录的格式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当数据处理系统能够识别数据的组织方式或格式时,电子记录才可读取。
并非每个数据处理系统都可以识别数据组织的每一种格式。
而且,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组织系统都定期发布连续版本。
典型的情况是,较新的版本能够读取较早的版本,但较早的版本无法读取较新的版本。
“格式”一词有多种含义。
它可以指组织数据的协议、该格式的版本或者识别和描述该协议的简称。
这些方法之间没有确切的区别,通常可以从其所在的上下文中确定它们的使用方式。
在URDTT下,买方和卖方有责任就他们希望电子记录中数据安排的格式达成足够明确的协议。
格式的重要性在于数据处理系统处理数据的能力。如果格式不能被数据处理系统识别,数据输出就没有意义,被称为“不可读取”。
这一术语意味着数据处理系统无法正确地格式化数据以便向读取人提供有意义的内容。
卖方
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
提交人
在URDTT下,提交人指向收件人发送或提供电子记录的当事方或当事人。
第6(a)和(c)条规定了提交人的责任。
转让
指受益人向一个或多个受让人全部或部分转让付款责任以及FSP付款承诺(如已加具)项下的权利和利益。
转让在第15条中有详细规定,并在第7(f)条、第12(d)条和第13(f)条中有所提及。
根据第15(b) (ii)条,FSP付款承诺必须说明任何转让是否需要事先获得金融服务商的同意。
此外,如第15 (c)条所述,金融服务商还可排除对付款责任加具的任何FSP付款承诺的权利和利益的任何转让。
因此,金融服务商有责任表明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建议金融服务商保留否决的权利。
UTC
虽然也曾考虑在eUCP和eURC中使用UTC,但没有获得明确的多数支持,因此,有人建议在当时不将UTC的概念纳入eUCP规则中,但肯定会在未来的版本中考虑。
正如预先考虑事项中所述,这些规则旨在适用于完全数字化的环境。
有关UTC的内容可参见第8条和第9条。
第3条:解释
对措辞和上下文提供说明
单数和复数
解释了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也包含单数含义。
第3(a)条的措辞规定了解释上的简化。
“A”或“B”
当两个词用“或”/“和”连接时,其确切的含义往往会引起困惑。
因此,我们认为提供指导是适当的。相应地,除非内容另有要求,“A或者B”意味着“A或者B或者两者”,“A和B”意味着“A和B两者”。
图 13: ‘和/或’
包括
为了进一步说明,请注意无论何时使用“include”、“includes”和“including”(包括),这仅是为了进一步说明或者强调。
此类词汇不应被解读为或者将其效用视为,限制其后续文字的普遍意义。
第4条:主要当事人
阐述卖方和买方的作用
进一步明确DTT中存在两个主要当事人—买方和卖方。本条规定了双方发挥的主要作用,但是条款不应被视为是涵盖一切的。
图 14: 主要当事方
卖方
确保符合DTT条款和条件的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补充提供交付这些货物或提供此类服务所需的各类信息。
此外,还需要提供所需的其他各类额外信息。
这可能包括提供例如检测和保险所需的电子记录。
买方
第5条: 金融服务商
概述金融服务商(FSP)的作用,并介绍金融服务商付款承诺(FSPPU)的概念
我们必须记住,正如第2条所述,FSP指的是除买方或卖方之外,参与一项DTT的金融机构或者个人。本条款规定了FSP的主要作用,但第5(a)条的内容并非 涵盖一切。
作用
第5(a)条概述三项主要作用:
图15:金融服务商的作用
风险缓释
风险缓释的范围并不能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对其进行限制或授权,因为此范围是不固定的和发展变化的。因此,具体的范围将由那些期望为买方或卖方提供服务的金融服务商进行确定。
独立自主
与采用的国际商会其他规则一样,第5条(b)款阐明金融服务商并不处理DTT项下提交的电子记录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责任与义务
第5(c)(i)条包含的内容也经常在国际商会的规则中有所体现。
然而,这一子条款支持采用独立的原则,不承担下列事项所产生的责任与义务:其他人员提交的任何电子记录、电子记录的合法性或法律效果、电子记录所代表的事项或者那些制作电子记录的人员。
尽管如此,依据子条款5(c)(ii)条,如果金融服务商以提交人的身份将先前收到的一份电子记录再发送出去,那么它就要对那份电子记录以及随附的其他信息承担责任。
URDTT适用版本
一旦一家金融服务商在付款责任基础上加具金融服务商付款承诺,则自动受买方和卖方适用的最新版本的URDTT以及依据DTT条款和条件做出的任何修改或排除的约束。
电子记录的伪造
在起草过程中曾提出加入一条明确规定的议题,即电子记录如果被发现是伪造的或者包含虚假信息,那么该电子记录可以被拒收,款项也可被拒付。
这一问题在第6(a)条关于提交人的职责部分做出了规定,即“确保准确性与完整性”。
第6条:提交人和收件人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提交人的职责
提交人的职责不仅包括确保电子记录的真实性,还包括电子记录条款要求的此类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他适用的法律或法规也都会约定此职责。
收件人的职责
相反,收件人并不负责其从提交人收到的各类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除非收件人自身作为提交人,随后再将收到的某个特定电子记录进行转交。
正如第2条电子记录定义中所述,一项电子记录必须完整且未改动。
只有提交人才能对此负责,因为这已经超出收件人的控制范围。
收件人只有在作为所收到的电子记录提交人的情况下才担负此职责。
否则,收件人并不可能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收件人接触到某个电子记录的信息并对其进行修改的行为超出规则约定的范围:然而,此类情形不可能发生。
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由于数据处理系统不可使用而导致的后果,提交人和收件人都不承担责任,除非此系统属于他们自身所有。
某位提交人是否有权提交某个电子记录并不是由规则决定,而是依据当地的惯例。
同意特定收件人
买卖双方是否必须提前就特定的收件人达成一致的问题需要在URDTT的范围之外决定。
此事项应当在DTT的内容中约定。
验证
电子记录需要能够被验证。
规则也并没有规定电子记录必须被验证。
如同ICC电子规则的规定一样,一项电子记录是否确实需要验证由提交人负责。
只要数据可以被验证,它就属于符合URDTT的要求的电子记录。
准确性
第6(a )和(b)条中包含的“准确性”一词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签名示范法【24】的规定一致,该示范法提到为了确保所有实质性陈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须进行合理的关注。
而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LETR)【25】也考虑到可转让电子记录的生命周期这一现实,这就意味着一些事项必须在电子记录中得到“准确”的反映。
第7条:电子记录
确定是否相符的条款和条件要求
正本和副本的说明
重点
条款和条件
正如子条款7(a)条中约定,一项DTT必须明确约定判断某项电子记录是否相符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没有此约定,就无法判定提交是否相符,从而导致整个流程变得无用。
相符
根据DTT的条款和条件来判断是否相符。
DTT必须列明判断电子记录是否相符的条款和条件。
完全数字化环境
“预先考虑事项”强调了URDTT是在一个完全数字化的环境中运行。
所有纸质数据并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副本和正本
正如子条款7(c)条所约定,任何要求提交多于一份电子记录的正本或副本时,提交一份电子记录即可满足此要求。
一份电子记录所采用的技术可使当事人区分正本和副本,并且为DTT提供一个证实拥有“正本”的渠道。
而且,此条款的表述也与ICC电子规则批准和使用的一致。
由于实务操作中对“正本”的定义各不相同,因此ICC规则并没有对其进行定义。
未要求的单据
有时候可能提交了DTT条款和条件中并未要求的电子记录。
第7(d)条反映了ICC关于有纸化交易的规则,表明此类记录可以被忽略,收件人可以采取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通过不必要的沟通或对话来解释采取此类行为的原因。
而且,已经加具金融服务商付款承诺的某项付款责任条款中没有约定,或者金融服务商付款承诺的条款中也没有要求,但是提交者仍然提交了某项电子记录,按照子条款13(g)的规定,该电子记录可以被忽略,金融服务商可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理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书写
第7(e)条明确了除非适用的法律有规定,否则如果要求提供书面信息,收件人可以接收到的包含所需信息且未受到任何数据损坏影响的电子记录就能满足要求。
这反映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 【26】的一个目标,即促成和鼓励使用电子商务,并且公平对待纸质文件和计算机数字化信息的使用者。
示范法列举了大量的关联信息,几处有针对性的摘要如下:
•如果按照法律要求,仅有一方被赋予某项权力或承担某项义务,权力或义务必须通过转让或者提供一份书面材料的方式向一方转移,那么只要此个或多个数据信息的传递方式是可靠的和唯一的,即可满足要求。
•如果某个法律的某项规定强制适用于某个书面的或者以书面方式证实的货物运输合同,此项规定就不能不适用于以某个或某些数据信息形式证实的货物运输合同,因为该合同事实上已由数据信息而非纸质文件证实。
交付、转让或占有
正如子条款7(f)条所述,一旦适用的法律要求或者允许交付、转让或者占有某个电子记录,只要该电子记录转让给收件人并由其独自控制后,就满足法律的要求或允许的范围。
保留期限
一项电子记录的保留期限由实务和/或当地法律而非规则进行确定。
分批提交
规则对此没有规定,而是取决于DTT条款和条件。
提交期限
URDTT第8(a)条规定,如果某个电子记录与DTT的条款或者第7(b)条的规定不符,收件人必须在收到该电子记录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的世界标准时间(UTC)23:59:59之前,将电子记录不相符的每个原因以一份通知的形式发送给提交人。
电子记录与电子文档
就URDTT规则而言,这两者是一致、同义的。
电子记录的标准格式
虽然大家都期望统一电子记录的标准格式,但是这不是国际商会规则所能规范的事项。
规则必须坚持技术和平台不可知的态度。
正如“收到”的定义所述,DDT下所有电子记录的格式必须可被审核以判断是否与DTT的条款和条件相符。
第8条:不相符电子记录
电子记录不相符的处理流程
通知不相符
正如第8条(a)款所规定的,一旦电子记录与DTT的条款和条件不相符,发件人必须向提交人提供一份列明所有不符原因的通知。
不符情况下的选择
提供三种选择方式,以继续推进DTT:
•第二种方式是,买方和卖方以及任何其他义务人和受益人,可以安排和同意对DTT条款和条件进行修改,以满足不相符的电子记录,从而使得该电子记录与DTT条款和条件相符。
•最后一种方式是买方和卖方以及任何其他义务人和受益人,接受该电子记录的不符点,或者同意将该特定的电子记录从DTT条款和条件中删除。
可以预计,在大多数情况下,选择替换电子记录是最常用的解决方式。
除非DTT中明确约定一种独立的解决流程,否则应该严格执行上述解决方式。
除外
不符通知的传递方式
规则并不需要明确不符通知传递的特殊方式。
DTT条款和条件涉及到的各方必须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此种方式应当迅捷高效。
单一通知
正如第8条(a)款所规定,不符通知必须是单一通知。
不允许后续的或者多个通知。因此,该单一通知必须包括电子记录不符的每一个原因。
每一个原因
如果已经确定电子记录不符的原因不止一个,仅列明一个原因或提供部分原因是不够的。
基于每一条都可被视为不符原因的原理,不符原因的清单必须是完整的和具体的。
确定不相符的责任
收件人负责确定是否不符,即收件一方或可以获取提交人发送的电子记录的一方。
由DTT的条款和条件而非规则确定哪一方负有责任。
延误
两个工作日的期限是基于国际商会各国家委员会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毫不延误
有人建议将“毫不延误”一词加入本条的约定。
条款和条件
此术语广泛运用于URDTT,并且与国际商会所有其他规则中提到的此术语的意思一致。
规则无需对条款和条件的意思进行解释—应该由实务而非规则对其进行定义。
第9条:数据损坏
应对电子记录数据损坏的操作流程
数据损坏的电子记录
正如第9条(a)款所规定的,一旦由于数据损坏而对电子记录造成影响,收件人有义务采取合适的方式通知提交人。
此类沟通也可包括一项请求,即要求电子记录以未损坏的方式重新提交。
未沟通
假如此类沟通没有实现,那么按照第9条(b)款的要求,相应的电子记录就应当被视为与DTT的条款和条件相符。
未重新提交
单据处置
若电子记录没有被重新发送,收件人就可以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数据损坏的电子记录,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可选项
请注意本条款是建议条款(“可以通知/可以处理”),仅供选择适用。
收件人不一定必须采用本条款建议的处理方式,可以自由采用其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方式,以减少其收到和持有的电子记录数据损坏所导致的可认定损失。
提交之后
必须注意到只有在电子记录提交后,发生数据损坏时才适用本条款。
如果在电子记录提交前就已经存在问题,则由提交人独自承担责任处理此问题。
数据损坏的认定
本条款与国际商会电子规则(ICC eRules)的规定一致。
数据损坏的认定只能依据已经收到的数据,而不必依据已经发送的数据。
如果数据损坏,电子记录就很可能与DTT条款和条件的要求不符。
取得货物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提出过电子记录的数据损坏是否会阻碍买方取得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数据损坏是否阻碍买方取得货物需根据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条款来确定。
损坏
规则并没有定义“损坏”。
这一术语旨在包括任何由于数据失真或者损失,从而使得数据出现不能恢复的混乱,导致提交的部分或者全部电子记录不能读取的情况。
数据损坏通知的传递方式
规则并不需要规定传递的方式。
这需要双方在DTT的条款和条件中达成一致意见。
此方式应当迅捷高效。
提交的最晚日期
在稍晚的日期发现数据损坏
依照第9条(b)款的规定,收件人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发出数据损坏的通知。
如果此类数据损坏是在稍晚的日期发现的话,只能遵照实务进行操作:不应由规则进行规定。
数据损坏的证明
数据在从提交人处收到后也可能损坏。
因此,在电子记录提交之后,收件人就会对数据损坏可能带来的损失产生一定程度的焦虑。
在收件人收到电子记录之前产生的一切问题都由提交人负责,提交人有义务按照DTT的要求形式发送电子记录。
如何证明数据损坏应由实务确定,规则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
不可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示范法和URDTT对“数据损坏”的定义,电子记录的“不可读”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果电子记录“可读”,则不存在问题。
数据处理系统的不兼容
规则明确不涉及由于系统不兼容导致的电子记录“不可读”问题。
由于规则是技术中立的,因此不应由规则来确定要使用的技术格式。
无论如何,本文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这样的问题等同于数据损坏。
第10条:电子签名
与数字化贸易交易(DTT)的相应条款结合使用
相符
使用电子签名必须符合DTT要求的此类电子签名的条件
“签名”的作用
签名可以识别对电子记录负责的当事方或人,并以某种形式表明其同意电子记录的内容。
签名可视为对电子记录的权威性和其内容的真实性的一种保证。
通过签署电子记录,签署方或签署人某种程度上就对电子记录所代表的内容承担法律上或至少是道德层面的责任。
地方法律
为了使得行为在当地法律下合法有效,纸质文件通常需要签署。
某些法律也定义了诸如“签署”和“签名”一类的术语。
随着针对电子记录和验证方式的电子商务法律的出台,近来此类法律推进的速度进一步加快。
如此一来,为了遵守现存法律,大多数电子商务法律都对“签署”和“签名”一类的术语进行了定义。
值得注意的是,URDTT对所涉及的技术类别采取了技术不可知的态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签名示范法【27】将“电子签名”定义为附在数据信息之后或与其逻辑相连,以便识别与数据信息相关的签名,并且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所包含内容的认可。
电子签名示范法进一步将“签名人”定义为持有签名生成数据、代表自己或者其他人的个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LETR)【28】规定在法律要求或允许某人的签名时,可采用电子可转让记录的方式满足,只要该电子可转让记录是采用可信的方式确认该人的身份且表明该人对电子可转让记录所包含信息的意图。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功能等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29】 第7条是基于纸质环境下对签名功能的认可。
在起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时,UNCITRAL工作组讨论了传统手写签名的以下功效:识别某人;提供签字人签字时的确定身份;将签字人与所签文档内容相关联。
此外,应当注意到,依照所签文档的特征,一个签名可以发挥不同的功效。
例如,一个签名可证明:一方同意接受所签合约内容的约束;一方对文档起草者的认可(这也表明其了解签名后可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方意图将其与其他人撰写的文档内容进行关联;一方在某一时间、某个地点从事某个行为的事实。
电子记录的签名
在电子记录上的一个电子签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产生:显示签字人的名字、代码、密钥或可接受的数字签名以及以看似意图进行证实的方式所提供的公共密码系统。
虽然纸质单据和电子单据的证实方式不同,但“签署”一份电子记录与签署一份纸质单据所产生的功效相同。
现有的和发展中的技术允许为电子签名提供多种商业上合理的科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一操作流程提供了最佳的指导。
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也会对数字签名提出特定的要求。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认可
国际商会的规则并没有对数字签名提出条件或要求;国际商会规则必须保持中立。
第10条表明一旦使用电子签名,它必须符合DTT中针对电子签名的任何特定条件。
因此,电子签名形式的责任由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共同承担。
电子签名的日期
电子记录中的电子签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产生:显示签字人的名字、代码、密钥或可接受的数字签名以及以看似可经证实的方式所提供的公共密码系统。
当地的法律可能会要求某些文档必须签署并注明签署日期方能生效。
因此,许多电子商务法律中都包含这些术语的定义。
在法律和实务中提及电子签名时应谨慎行事,以区分相对简单的“电子签名”和附加了预防措施的“电子签名”。
为了达到区分的目的,后者通常被称为“数字签名”。
当本地的法律使用更具限制性的数字签名概念时,将可能会对未明确包含在数字化贸易交易中的电子签名作出要求。
第11条:数据处理系统
关于回执处理的说明
回执确认
数据处理系统生成的任何接收确认并不意味着收件人已查看、审核或确定电子记录相符或不相符。
检查
为了让收件人检查电子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须确保它们在技术和操作方面具备这样做的能力。
符合要求
根据数字化贸易交易中的条款和条件决定是否符合要求。
数据处理系统
《数字化贸易交易统一规则》并没有对所需的数据处理系统提供指南,而是侧重于提交电子记录。
与国际商会所有规则一样,它们不能规定哪些平台/系统是可以接受的——规则必须在这个方面保持中立。
参与处理数字化贸易交易的任何一方或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数据处理系统。
这种责任是使用《数字化贸易交易统一规则》的基本前提。
该术语指全部或部分用于处理和操作数据、发起指令、或响应数据信息或性能的计算机化或电子化或任何其他自动化的方法。
数据处理系统的无效性
关于在数据处理系统重新可用之后恢复提交电子记录的问题,国际商会的规则不能强制要求,这将是一个市场实务问题,并取决于实际情况。
自动生成
虽然在实务中,大多数接收确认可能是自动产生的,但不能假定所有情况下都绝对如此。
很明显各种接收确认可能需要某种形式的人工干预。
因此,《数字化贸易交易统一规则》不应就数据处理系统所产生的接收确认提供定义。
第12条:付款责任
概述所需的数据要素
定义
根据第2条的定义,付款责任是指买方承担的一项不可撤销的义务,该义务构成对受益人即期付款或在固定或可确定的未来日期付款的确定承诺。
鉴于付款责任是一项明确的承诺,如第12(a)条所述,该承诺只有在卖方遵守了数字化贸易交易条款和条件后才会生效。
条件性和无条件性
数字化贸易交易可能会制定两套电子记录(如所述)。
i)证明商品或服务基础销售和购买的电子记录,以及实际交付/接收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证明。
ii)证明商品或服务基础买卖的电子记录,即合同条款和交付条款等。连同一套附加的电子记录,例如,证明这些货物或服务的实际交付/接收。
在(i)的情况下,买方在卖方遵守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后,须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在(ii)的情况下,买方在卖方遵守第一套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后,须承担有条件的付款责任。在卖方遵守第二套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及条件后,买方会自动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买方的责任
根据有条件的付款责任,买方有义务在卖方遵守数字化贸易交易条款和条件后付款。
如第12(b)条所述,付款责任随之自动修改为无条件的和独立的。
数据要素
根据第12(c)条,付款责任必须包括特定的数据要素。
第12(c)(i)条是首要且最符合逻辑的,要求在付款责任和数字化贸易交易之间有一个唯一的参照关联关系。
这将作为一个标志符,用以确保所有参与方都能清楚地了解正在处理的确切交易。
虽然没有规定所有参与方都需要在沟通和行动中关联和说明这个参照编号,但是我们强烈建议这样做。
如果不这样做,可能导致一项特定的电子记录无法按预期处理。
第12(c)(ii)条规定,付款责任必须说明买方、卖方和任何其他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从而确保不混淆各关联方。
显然,付款责任必须说明债务的币种和金额,这反映在第12(c)(ii)条中。
如果付款责任的金额需要支付利息,第12(c)(iv)条注明必须明确这一点,并连同计算和分摊利息的基础一并明确说明。
如第1(b)条所述,数字化贸易交易是一种包含了产生付款责任的过程。因此,第12(c)(vi)条所反映的付款责任必须说明提交任何电子记录的最迟日期。
如第12(c)(vii)(a)和(b)条所述,付款责任必须说明付款条件。按照标准做法,应该为即期付款,或在一个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未来日期付款。
如有必要,任何未来的付款日期必须包括根据付款责任和电子记录本身确定付款日期的依据。
付款责任,如第12(c)(viii)条所述,必须说明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如条件适用,则该条件须按数字化贸易交易中规定一致。
最后,根据第12(c)(ix)条,付款责任必须说明适用的法律。本款应与第17条“适用法律”一起解读。
可转让性
如果付款责任被认定为是可转让的,则根据第12条(d)款的规定,必须在其条款和条件中予以说明。
修改或取消
如第12(e)条所述,买方或卖方只能在另一方当事人以及任何其他受益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修改或取消付款责任。
如果任何金融服务商添加了其付款承诺,那么他们也必须表示同意。
格式
这些规则没有提供付款责任的标准格式。
它们仅概述了所需的数据要素(如何包含这些要素,或者进一步扩展)是由各参与方共同决定的。
付款指令
关于付款方法的指令不是强制性的数据要素。
如第2条所述,付款责任是指由买方向受益人承担的不可撤销的义务,用于实现付款。
使用一套规则去要求付款责任应同时包含付款指令/方法是不合适的——这些必须分开考虑。
相比之下,根据UCP600,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此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它不包括付款指令。
地址类型
第12(c)(ii)条包含了买方、卖方和任何其他受益人的地址,但未定义地址类型(如注册地址、邮寄地址等)。
在起草过程中,一个问题曾被提及,是否有不被接受的地址类型(可能的例子:邮政信箱、电子邮件地址等),以及是否应明确说明这些地址以避免歧义。
这并不是惯常的国际商会规则实务,不能由规则强制规定。
第13条:FSP付款承诺
增加单个或多个FSP付款承诺(FSPPU)的含义
不可撤销性
如第2条所述,FSP付款承诺是金融服务商为提供即期或未来日期付款而增加的不可撤销的承诺。作为提醒,同样在第2条中所述,金融服务商不限于金融机构。在跟单信用证领域里,这种承诺被称为“保兑”。
增加FSP付款承诺
第13(a)条允许金融服务商在任何时候增加其付款承诺,前提是买方、卖方或任何其他受益人要求其这样做。
全部或部分保证
根据第13(a)条,金融服务商可以对付款责任全额或部分金额加具其付款承诺。
付款的保证
未来日期付款
未来付款可以在规定的固定日期,也可以在未来确定的日期。这将由FSP付款承诺的条款和条件来决定。
无义务
关键点在于金融服务商“可以”加具其付款承诺(但如第13(c)条所强调的),它没有义务这样做。
如果金融服务商不准备加具其付款承诺,则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要求其这样做的人。
毫不延迟
这是国际商会规则中公认的术语,但正如国际商会在多份官方意见中所述,鉴于“毫不延迟”的准确解释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此特意没有对其进行定义。
举例来说,这也是为什么UCP中使用“毫不延迟”去要求向开证行表明不通知或者保兑信用证的原因。
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毫不延迟”等同于“迅速”。
自主权
根据第13(d)条,任何加具有条件付款承诺的FSP付款承诺,与数字化贸易交易相互独立。
无论FSP付款承诺中是否援引了数字化贸易交易,该条都适用。
即使加具了金融服务商的付款承诺,除非买方与卖方以及其他受益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金融服务商买方仍负有付款责任。
多个FSP的付款承诺
如第13(e)条所述,对一项付款责任加具多份FSP付款承诺是可以接受的。
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金融服务商应在其FSP付款承诺范围内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若干”这个词将每一项责任限定为独立的义务。
沟通
第13(f)条概述了FSP的付款承诺的流程。
如果金融服务商同意买方、卖方或者任意其他受益人要求其加具付款承诺的请求,一旦加具了FSP付款承诺,请求方必须将相关的金融服务商的名称和地址通知其余的主要当事人(或其他受益人,如有)。
此外,必须提供关于该金融服务商的任何责任限制的详细信息以及FSP付款承诺金额。
在付款责任可转让的情况下,必须说明FSP付款承诺是否也可以转让,如果可以,必须说明金融服务商可能就执行此类转让所需满足的所有条件。
非规定的电子记录
与国际商会其他规则的概念一致,如13(g)条所述,对于加具FSP付款承诺的付款责任,金融服务商可不予理会或自行处理任何提交的付款责任条款和条件未要求的电子记录。
这也适用于FSP付款承诺中条款和条件未要求的电子记录的情况。
非强制性
必须注意的是,第13(g)条的规定是推荐事项(“可不予理会和处理”),是仅供选择的。
金融服务商不必采用这种方式,而且当电子记录处于其掌握范围时,金融服务商可以自由地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措施。
处理
金融服务商可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理电子记录而金融服务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处理电子记录的适当方法可能视数据本身和具体情况而定。
正如在本文中所使用的,“处理”不一定表示“销毁”或“删除”。
事实上,这些术语实际上可能不适用于电子记录。金融服务商在制定处理电子记录政策时,应考虑到证据问题,并可选择将收到的电子记录存档。
修改或取消
除非买家、卖家以及任何其他存在的受益人均已表示同意,否则不可修改或取消FSP付款承诺。
一旦所有上述的各方均表示同意,FSP付款承诺被视为修改或取消。
关于表达同意的方式,这是一个实务问题,而非规则所规定的。
“沉默”FSP付款承诺
在本协议中,保兑通常被认为是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私下安排,除了负有法律义务外,不得透露给任何人,因此被视为“沉默”的。
与UCP600一样,这是市场实务的问题,而不是由规则来规定的。
因此,沉默“保兑”原则是存在的,可以是由卖方要求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加具了一项“沉默”的FSP付款承诺,会缺少一个控制的要素。
FSP付款承诺的收费和费用
在这个阶段,规则不应规定任何收费或费用责任,这些应该由金融服务商和请求方之间单独的协议来涵盖。
随着实务的发展,可以在规则的未来版本中来考虑这一点。
在已有的FSP付款承诺上增加FSP付款承诺
在这个阶段,无法明确市场的实务将如何演变——因此,“双重”FSP付款承诺的概念不在规则范围内。
如果这样的一个流程变得普遍,那么它将被包含在规则的后续版本中。
与此同时,如果出现该种情况,在规则之外达成双边协议将更加合适。
第14条:修改
处理修改
同意
如第14(a)条所述,任何时候对数字化贸易交易的修改,均需取得买方、卖方、已经作出付款承诺的各金融服务商以及任意其他受益人的同意。
如果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未表达同意,则不能修改。
有效性
一旦所有参与的各方均表达同意,则根据第14条(a)款,数字化贸易交易将予以修改。
提交
为了使数字化贸易交易、一项付款责任、或者一项金融服务商的付款承诺得以修改,第14(b)条规定,须向现有电子记录的收件人提交包含修改准则的电子记录。
电子记录提交的实际方式和格式不在规则范围内,由参与的各方和人员另行商定。
没有修改
如第14(c)条所述,任何此类电子记录一经提交则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删除。
在这方面唯一例外的是第7(d)条(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不要求的电子记录)和第13(g)条(金融服务商已加具付款承诺的付款责任中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并未要求的电子记录,或该付款承诺的条款和条件不要求的电子记录)所述的电子记录。
第15条:转让
加具了FSP付款承诺的付款责任的转让流程
转让条件
通过这种转让,卖方或者任何其他的受益人被称为转让人。
适用法律
任何此类转让必须依据适用的法律。
追索的权利
第15(a)条进一步指出,一旦转让实现,每个受让人自动成为相应权益(即付款责任或金融服务商的付款承诺)下的受益人。
因此,除非在转让时另行表示放弃,每个受让方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
对转让人的实际追索条款不能由URDTT强制执行,而是一个惯例问题。
因此,它们应该在基础数字化贸易交易中处理这些问题,并根据适用法律提供补救措施。
信息披露
为提高透明度,第15(b)(i)条规定,在发生转让时,转让人必须在转让时分别通知买方或金融服务商每个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转让给每个受让人的金额详情,以及受让人是否已放弃对转让人或任何前手受让人的追索权。
事前约定
对于金融服务商在付款责任中加具的表明其可转让的付款承诺,且根据第15(b)(ii)条规定,付款承诺必须说明任何转让是否受金融服务商事前约定的约束。
权利和收益
根据第15(c)条,除非金融服务商排除转让,任何转让均应包括对付款责任已加具的金融服务商付款承诺项下权利和利益的转让。
排除
如第15(c)条进一步规定,如果金融服务商排除了此类转让,除非金融服务商付款承诺已进行适当的修订或取消,否则不能转让该付款责任。
多个受让人
规则允许有一个以上的受让人。
让与(Assignment)
就URDTT而言,转让(Transfer)等同于让与(Assignment)。
术语“转让(Transfer)”的使用是用来取代英国法中常用的“让与(Assignment)”一词,它是一种与“让与(Assignment)”同等的权利,涵盖权利和利益的转让。
DTT可以被转让吗?
转让的不是DTT。
URDTT中,转让是指卖方或任何其他受益人根据指示和适用法律向一个或多个受让人转让付款责任及附加的金融服务商付款承诺项下的权利和利益。
独立性
只有金融服务商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它才与数字化贸易交易相互独立。
付款责任不能独立于数字化贸易交易,因为它是数字化贸易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一条明确指出,在付款责任中加具的金融服务商付款承诺,只有在付款责任也被转让的情况下才能被转让。
但是,这并不妨碍金融服务商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是相互分离和独立的。
第16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一词源于法语,其字面意思是“更大的力量”,指协议双方无法控制的、导致无法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的意外事件。
适用性
不可抗力的概念与国际商会许多其他规则中的概念类似,但在第16(a)条中被延伸到包括瘟疫、流行病、自然灾害或极端自然事件。
天灾
天灾与自然力量引起的事件有关,例如地震、洪水、龙卷风、暴风雪、飓风等。
换言之,它是指在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的情况下造成的、无法预防的事件。
业务恢复
买家在业务恢复后,不会根据在业务中断期间期满的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去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16(b)(i)条规定,已承担付款责任的买方或已向付款责任提供付款承诺的任何金融服务商,在其业务恢复后,仍有责任在业务恢复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履行在其业务中断期间到期的任何付款责任或付款承诺。
如第16(b)(ii)条所述,卖方或任何其他受益人在业务恢复后,仍有责任在业务恢复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履行在业务中断期间到期的任何责任。
一方或个人只有在其业务恢复之后才会履行各项义务。
未提到“大流行病”
现有的措辞“瘟疫、流行病、自然灾害或极端自然事件”被认为足以覆盖这类事件。
第17条:适用法律
如数字化贸易交易中所规定
适用法律
如第17(a)条所述,适用的法律应在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及条件中明确。
适用法律的补充
第17(b)条指出,在适用法律或任何适用法规不禁止或不与之冲突的范围内,这些规则补充了买卖双方商定的关于适用法律的选择。
适用法律的禁止
如果适用法律禁止任何一方或个人履行其在数字化贸易交易、一项付款责任、或金融服务商的付款承诺下的责任,那么,根据17(c)条,他们没有义务去履行上述责任,也不承担因此项不作为的结果所产生的责任。
如果没有规定适用的法律,则由买方和卖方决定,而不是URDTT。
不过,良好的实务做法是应在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中明确适用的法律。
如果双方要求的法律与数字化贸易交易中所述的法律不同,则必须另行商定。
在任何情况下,如第12(c)(ix)条所述,付款责任必须明确适用的法律。
法律冲突
如第17(a)条所述,适用的法律应在数字化贸易交易的条款和条件中规定。
此外,这些规则补充了买方和卖方商定的适用法律的选择,但不能被适用法律或任何适用条例禁止,也不该与适用法律或任何适用条例冲突。
与国际商会所有的规则一样,适用法律永远是优先的。
限制性条例
当一个司法管辖区的限制性条例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相冲突,这种情况下将通过实务来解决,而非通过规则。
法律永远优先于规则,国际商会的规则不能规定哪个特定司法管辖权优先。
纠纷解决
该规则并没有就付款责任或数字化贸易交易强加或强制规定任何纠纷解决条件。
解决纠纷的合适方式可能取决于纠纷的具体情况,在初始阶段往往并不明确。
如果买方和卖方愿意,可以根据数字化贸易交易或金融服务商的付款承诺中的条款和条件指定一个纠纷解决的平台。
国际商会关于纠纷解决的规则(DOCDEX)将适用于URDTT的纠纷。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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