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民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本规范表3.1.9规定的住宅较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本规范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L/m2·d~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可按本规范第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L/m2·d~3.0L/m2·d计算。 3.1.6 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确定。 3.1.7 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较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较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按表3.1.9确定。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洗车用水。 3.1.10 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注:1 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水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 工业企业建筑时,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L/人·次~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 ~ 1.5 。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40L/人·次~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3.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按表3.1.13计算。
注:1 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 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3.1.14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规定。 3.1.14B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 1.14C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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