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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保护法规1.1 水资源与水环境一、概述1、水资源水法第二条规定: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即自然水资源。2、水环境环境保护法:水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水体总和。3、水污染4、环境权宪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民法通则水资源 能被人类开发利用并给人类带来价值的各种形态的天然水体 广义水资源 自然属性:可更新水资源某一地区长期平均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量 地表水和地下水(自然水资源)水法第二条不可更新水资源深层地下水几个基本概念 水环境 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以及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
2、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水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以及经过人工改造的水体总称。 水污染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排入过量物质、能量降低水环境质量影响正常生活和发展 环境权 对污染防治和水害有较严密规定 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二、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1全面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 节约用水的原则4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5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源于环境问题保护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保护环境,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
3、续发展,需要相应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手段,通过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自然环境的作用:提供人类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消纳和同化人类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提供舒适性的精神享受环境问题的实质:人类经济活动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及其替代品的再生速度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的数量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自然环境的多维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改变以往关于发展的理念及经济发展的评估方法,全面考虑环境的多维价值二、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新水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发挥
4、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功能破坏是不可逆的过程。开源节流,水权水价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污染者付费原则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向成员国推荐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定义是:“污染者应该承担由政府决定的控制污染措施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可接受的状态。换言之,在生产过程或消费过程产生污染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中,应当包括这些控制污染措施的费用。”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当污染者利用环境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时,环境被看作是由污染者使用的资源。因此,污染者应支付其资源使用中产生的全部社会费用,这些费用不仅包括污染削减费用,而且还包括由
6、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动态感; 对象:调整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法律关系 范围 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不包括海水(另有规定);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四个方面:开发如抽取地下水、地面取水;利用用于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生活、航运、发电;保护如水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等防治水害如洪水等,2001年武汉炸毁在长江大堤内建房,保证泄洪通道畅通;在讲资源利用之前,先看一个假想的简化的例子。 造纸厂 游乐场 假设这条小河的流量以及纳污能力或环境净化容量都很小。在该河流流域内只有两家企业,一家是处于河流上游的造纸厂,另一家是处于下游的游乐场。这两家企业都想充分利用河流水资源,造纸厂把小河作为纳污水体
7、,将未经处理的造纸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游乐场则利用该天然河流吸引游客前来休闲娱乐。如果这两家企业或公司不属于同一主管单位或主人,那么该河流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不可能的,其原因如下:造纸厂不承担废水处理费用;造纸厂向河流排放废水引起游乐场收入减少,对此造纸厂不予补偿;游乐场不是造纸厂生产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游乐场生产函数中的投入要素除了一般的资本、劳动和土地外,还包括河流的水量和水质;河流水资源既不为造纸厂所有,也不为游乐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游乐场收入的减少完全 不能反映于造纸厂的生产费用或成本核算之中,其结果是造纸厂产量越高,排放废水量越大,河流污染越严重,场的收入越少,最后将导致娱乐场的关闭或另
8、寻水源。我们称这种造纸厂给游乐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外部性,确切地说,这是一种消极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外部性是指某个微观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对其它微观经济单位所产生的非市场性的影响。其中,对受影响者有利的外部影响被称为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对受影响者不利的外部影响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性或负外部性。简言之,外部性就是实际经济活动中微观经济单位对其它微观经济单位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与害影响。 微观经济单位: 厂商、居民户、公司、消费者等经济活动: 生产与消费非市场性的影响: 该影响未能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 受益方得到好处时不必向他人支付报酬; 受害方遭受损害时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外部不经济
9、性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屡屡 可见:废弃物的排放;噪声干扰等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外部经济性在现实中也不少见 -“积德行善” 例如:上游植树;美化庭院外部性的原义是指微观经济单位对其它 微观经济单位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 的利与害影响。外部性的应用已经扩展到宏观范围:用来说明一国的某些经济活动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影响。 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外部不经济性的实质 外部不经济性的根源或实质是私人成本的社会化。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废弃物。废弃物有两种处理方法:直接排入环境之中;对废弃物进行治理后再排入环境。 受利润驱动,生产者进行生产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盈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生产者一般不会主
10、动地选择对废物进行治理这种办法,因为对废物的治理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支出,这一支出将成为其生产成本的一部分( 称为私人成本 )。由于成本增加,生产者的盈利必然有所减少,这是他所不希望的。于是,生产者将舍弃治理,而选择把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之中的做法。这样,就可节省一笔开支( 私人成本)。 污染物排入环境后将造成不良的环境影 响或污染,从而使受影响范围内的他人 受到损害。一般来说,各种损害均可折 算为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即为社会损失 称为社会成本。生产者虽然“节省”了治理污染的私人成 本,却增加了社会成本,即将私人成本 社会化。外部不经济性分析 由于私人成本的社会化,导致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
11、济性和环境的恶化,因而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恶化问题,必须消除外部不经济性现象,即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或者说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一般而言,社会成本远大于私人成本,如果将私人成本内部化,就可降低甚至不产生社会成本。就全社会而言,可以用较少的投入,弥补较大的损失,这在经济上是有利可图的。 譬如,在不明确企业产权的情况下,河流上游的 企业可能造成河流污染,而产生外部不经济现象。 这种外部不经济现象,可以通过确定河流上下游 企业的产权来消除。 无论河流的产权归上游企业所有,还是归下游企 业所有,都可以解决这一外部不经济问题。 所谓“产权”,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个体占有某种财富的权力。假如在河流的上下游
12、分别有一个企业,下游的企业需要利用清洁的河水进行生产。在河流产权归下游企业所有的情况下, 如果上游企业造成了该河流的污染,那 么河流下游的企业便可以通过谈判或法 律程序,向上游企业索赔河流污染造成 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上游企业 自然会在生产中考虑其治理污染河流的 机会成本。如果河流所有权归上游企业所有,这时河流污染成本已属于个体成本范畴。河流下游企业如要生产,就要和上游企业交易,支付由于上游企业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而发生的费用。这样通过交易实现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最大化。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手段 由于外部不经济性的实质在于私人成本的 社会化,因而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也只 有将这种外部成本
13、内部化。 所谓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就是使生产者 或消费者产生的外部费用,进入它们的生产和 消费决策,由它们自己承担或“内部消化”,即 环境政策领域中普遍接受的“污染者付费”原则。 2.2 水资源利用的基本制度水资源权属制度水资源规划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水法专设第二章主要任务: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需水预测、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效果评价等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1)水资源权属制度水权概念广义水权:指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处置权、管理配置权、转让权、交易权等一系列水的权
14、属的集合。 基于水的所有权的一组权力的总和狭义水权:指水的使用权,以及基于使用权的其他附属权力。我国目前的水权,是指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水资源所有权水法第3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法第2条:“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上述规定确定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一切地表水与地下水均属国家所有(全民所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国务院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进行统筹安排,涉水当事双方应当服从和尊重国家这个特殊的所有权主体行使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水资源使用权比所有权的主体广泛,但不能无限制使用单位或者
15、个人可以依法取得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受法律保护。水法第6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水法第3条和第6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在法律上不能成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可以取得水的使用权与收益权,成为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 使用权的获得(城市)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是获得水资源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法途径。水法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向水行政部门或流域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
16、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取水单位依法取得的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或者经营权,是一种相对权而不是绝对权。因为水是流动的,可供量是不稳定的、随机的,水的使用、收益之权必然受水源变化和社会用水需求变化的影响,必要时水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进行调整。使用权的获得(农村)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权,但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这一部分水时,不需再取得取水权(办理取水许可证),它只拥有使用权。 水法第3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法第7
17、条: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水权人的收益权和义务水权人(获得取水许可证者)只取得了水的使用权、经营权和一定的收益权,并不取得占有和处分之权。无论是水法还是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都没有规定取水者获得了对水资源的处分之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权不得转让。水权是一种相对权,水行政机关有权在必要时对水权进行调整。水权人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取用水者在获得了水资源的使用权后,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水权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6条)“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8条) (2)水资源规划制度对水资源规划的基本
18、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其中,每一类型又分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规划之间的关系水资源规划之间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
19、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3)取水许可制度概念国家基于水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许可其取水的一项制度。范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农业灌溉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少量取水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不包括为紧急公共利益而必须取水的行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限额取水(4)有偿使用制度概念国家基于水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的一种制
20、度。水法第7条和第48条均有相关规定方式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4)有偿使用制度用水计量:有偿使用和收费的前提依据 促进节约用水的措施计量收费制度根据各用水户用水计量计收水费,激励用水户节约用水,节约水费支出,培养节水意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制定各行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根据用水定额和各用水户的产品量和人口数,下达各用水户的用水总量,即用水计划定额在定额以内的用水量,实行平价收费,超过定额以外的用水量,实行平价基础上累进加价收费,以进一步促进用水户节约用水。有偿使用制度现状农业用水 是我国最大的用水户,大都没有实行计量收费,对节水没有
21、经济动力某些水资源紧缺的地方实行按土地亩数计收水费。工业用水仍有少量企业没有安装用水计量设施,装有计量设施,但由于水价较低,没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没有将水资源作为一项生产要素进行成本核算生活用水一些乡镇仍有实行家庭包费制的收费方式,导致水资源浪费。南方许多地区居民节水意识不强(水费不高)。依据:水法第四十七条 (第1款)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总量控制水资源管理的宏观控制指标指各流域、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用水户可使用的水资源量,也就是用水计划指标。定额管理水资源管理的微观控制指标确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总量控制)的基础定额涉及经济、社会各行业和居民生活,要确定各行
22、业、各单位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具体用量(5)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用水定额用水定额涉及各行各业,工作量浩大,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行业为单位,制定省级行政区域各行业的用水定额。水法第四十七条 (第2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量控制水法第四十七条 (第3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
23、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以使本行政区域各行各业的用水不突破各个行业用水总量指标。 (6)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水法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所有建设项目应有配套节水方案和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及重要项目的运行管理都应有节水措施和设施的相关审查。供水企业和供水设施的漏损控制是强制性要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
24、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流域:以降水为渊源、水流为基础、河流为主线、分水岭为边界的特殊区域区域:根据行政区划分割的水资源管理范围2.3 水资源利用的法律规定(1)水资源管理全国性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派出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 湖北省武汉市黄河水利委员会 河南省郑州市淮河水利委员会 安徽省蚌埠市海河水利委员会 天津市河东区珠江水利
25、委员会 广东省广州市松辽水利委员会 吉林省长春市太湖流域管理局 上海市虹口区(2)水资源规划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均应按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水利用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3)水资源开发利用兴利除害、统筹兼顾的开发原则水法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为什么?我国水资源总量中大部分来自洪水,一年内和年际间变化很大,汛期和多水年易形
26、成洪涝灾害,非汛期和枯水年水少,往往又发生旱灾。这一特点决定了要防治洪涝、满足用水要求就必须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用水量急剧增加,水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地区间用水矛盾十分尖锐,水事纠纷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开发利用水资源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水资源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自然资源,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化,不可分割,也难以按地区、部门或城乡的界限划分,而应当按流域自然单元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用水顺序的规定水法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
27、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一般情况优先满足生活用水、基本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水(农业、工业、商业)、努力改善生态环境用水干旱半干旱地区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基本方针水法第二十三条 (第1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方针一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水资源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自然资源,大气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转化,不能分割。这三种形态存在于水循环的不同阶段,水在任何一个阶段受到损害,都会影响到其他阶段。 国外一些国家规定地表水、
28、地下水必须联合运用,统一调度。是开发地表水还是开发地下水,或者兼而有之,要根据当地资源条件,从获得最大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目标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来解决。 国内:我国北方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一方面要避免丰富的地表水白白流走,另一方面是避免地下水严重超采,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带来环境地质灾害。方针二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利用量我国水资源已开发利用约5600亿m3,有3000亿m3尚可开发。还有“开源”空间。利用率衡量水资源利用程度的重要指标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指供水能力(或保证率)为75%时可供水量与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的比值,是表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一项主要指标。 国际:一般认
29、为,对一条河流的开发利用率不能超过其水资源量的40%。我国: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20%(但流域之间差异很大)黄河、海河、辽河、淮河水资源利用率超过了40%这一预警线,若不采取合理的积极措施,就可能会暴发严重的水资源和水环境危机。方针三污水再生利用兼顾 污水产生不可避免,用水量越大,产生的污水越多虽然水体有一定自净能力,但污水如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水域中去,当污水量超过水域的环境承载能力,必然会污染整个水域。2030年和2050年城市工业和生活废污水排放将达到850亿-1060亿立方米和1100亿-1500亿立方米。 需下大力气加大城市废污水的集中处理力度,发展低成本的废污水处理技术,进行资
30、源化处理。废污水经处理后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宝贵的再生资源,可作为农业灌溉、城市绿化用水,也可以回灌地下水或作为河道内用水等生态环境用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农业与生态用水不足的压力。跨流域调水的规定国际通行标准:调水量不得超过调出河流总量的20%,河流本身开发利用率不得超过40%,否则将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水法第二十二条 “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南水北调”工程 2050年总量达448亿m3“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水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
31、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规划的东线、中线和西线到2050年调水总规模为448亿立方米,其中东线148亿立方米,中线130亿立方米,西线170亿立方米。整个工程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开发性移民的规定规定对水工程建设产生的移民问题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水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
32、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开发性移民的规定开发性移民 把工程建设移民所列投资统筹考虑,除去必须的一次性补偿外,主要部分作为发展资金,由政府来领导、组织移民进行经济开发。关键 从单纯补偿性安置的传统做法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移民工作三同步移民安置进度同枢纽工程建设同步专业项目迁建同移民搬迁同步移民生产安置同移民生活安置同步水资源论证的规定依据:水法第二十三条 (第2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
33、制。” 内容水资源承载能力:指在一定流域或区域内,其自身的水资源能够持续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指在一定的水域,其水体能够被继续使用并仍保持良好生态系统时,所能够容纳污水及污染物的最大能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5月水量及生态用水保护 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将生态用水摆在重要位置,从编制水资源规划开始,就要将保护水量和生态用水作为规划重要内容之一。水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
34、自然净化能力。”(4)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水资源保护 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与 水质保护水法第四章共14条地下水水量的保护针对开采矿藏和建设地下工程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地面塌陷的问题,规定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采取补救措施;二是补偿损失。水法第三十一条 (第2款)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超采引起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水质的保护从水域纳污能力角度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进行控制避免地面水污染和陆源污染对地下水形
35、成的污染水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水质方面的保护,水污染防治法有专门的详细规定。水域保护目标保持河道畅通维护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安全规定禁止性规定: 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限制性规定 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禁止性规定水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条例)有堤防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37、能,河道是行洪的通道,维护湖泊、河道的自然功能,对保障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长江大水后,国家实施了退田还湖政策,目的就是要保护自然生态,保护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 限制性规定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第四十条确需围垦河道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
38、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工程保护水法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按服务对象分:防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力发电工程、航运港口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按作用方式分:蓄水工程、排水工程、取水工程、抽水工程、提水工程、河道航道整治工程、水质净化处理工程。水工程保护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水法第四十三条“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
39、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水工程保护水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水工程保护水工程安全保障制度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水工
40、程保护水工程保护范围划分规定国家所有的水工程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其他水工程,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5)水资源配置和使用全国宏观调配 中长期供水规划以流域为单位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加强使用节水措施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推广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改进工艺,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管网漏损加强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取水许可制度 背景中国的水环境质量已经到了一个危险的临界点,从松花江
41、水污染事故,到太湖蓝藻暴发危及无锡群众饮水安全,直至发生的汉江严重污染致使20余万人无法正常用水,千吨融雪剂流入水源地造成广东上万村民饮水困难一起起水污染事件不断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也凸显了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目前全国7大水系的26%是类和劣类,9大湖泊中有7个是类和劣类,水环境将是未来相当一个历史时期内环境领域的最重要、最紧迫的主题。2.3 水环境保护法规意义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都与水体使用功能或水的用途相关。不同用途的水,对其实行保护的标准和措施也不同。因此应进行水功能分区。 水功能区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
42、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1)保护区制度(1)保护区制度我国水功能分区采用一、二两级区划的分级分类系统。一级水功能区 分为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四级一级区划主要协调各用水地区之间的关系二级水功能区在一级分区中的开发利用区中继续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二级区划主要协调各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体系示意图一级区划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保留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二级区划
43、保护区概念 指对水资源保护、饮用水保护、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划分依据 源头水保护区,即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涵养保护水源的区域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 已建的和在规划水平年内建成的跨流域、跨省区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及其调水线路 对典型生态、自然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缓冲区概念 为协调省际间或矛盾突出地区间的用水关系而划定的水域。划分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水域 河流沿线上下游地区间或部门间矛盾比较突出或者有争议的水域,缓冲区的长度视矛盾的突出程度而定。 开发利用区概念 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娱乐和净化水体污
44、染等多种功能要求的水域和水污染控制、治理的重点水域。划分依据 取(排)水口较集中,取(排)水量较大的水域(如流域内重要城市河段、具有一定灌溉用水量和渔业用水要求的水域等)。保留区概念 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保留区内水资源应维持现状不遭破坏。划分依据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的发展预留的水域;划定保护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后的其余水域。水功能二级区划 饮用水源区概念为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而保留的水域。划分依据根据已建生活取水口的布局状况,结合规划水平年内生活用水发展要求,将取
45、水口相对集中的水域划为饮用水源区。划区时,尽可能选择在开发利用区上游或受开发利用影响较小的水域。工业用水区概念为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而保留的水域。划分依据根据工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工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工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工业用水区。水功能二级区划农业用水区概念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而保留的水域。划分依据根据农业取水口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农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概念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功能的水域,或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划分依据根据鱼类重要产卵场、栖息地和重要的水产
46、养殖场来进行划分。 水功能二级区划景观娱乐用水区概念以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水域。划分依据根据当地是否有重要的风景名胜、度假、娱乐和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来进行划分。过渡区概念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区域。划分依据根据两个相邻水功能区的用水要求来确定过渡区的设置。 水功能二级区划排污控制区概念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且所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区域。划分依据在排污口较为集中,且位于开发利用区下游或对其他用水影响不大的水域。注意取水与排水的关系一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保护区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标准因自然、地质原因不满足、类水质标准的,应
47、维持水质现状。缓冲区按实际需要制定相应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开发利用区按各二级区划来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保留区按现状水质控制二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饮用水源区:按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按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按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水质标准渔业用水区:按渔业水质标准并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区:按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并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标准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按照出流断面水质达到相邻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选择相应的水质控制标准 (1)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源区实行保护区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
48、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并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保护区制度水质标准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准保护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或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标准。地下水保护区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II类标准准保护区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保护措施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
49、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1)保护区制度保护措施二级保护区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准保护区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应根据保护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护措施地下水源保护区禁
50、止利用污水灌溉;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批后项目才能上马。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 (3)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51、制度。”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上级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下辖政府和排污单位。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不同行业排放的废水、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的上限,即浓度控制。高浓度污染物质短时间内排放会对环境产生冲击,应提倡总量和浓度双控制 。(4)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提出排污申报登记,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
52、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污染物类型,排放方式、时间、地点、浓度、总量、期限,排放口设置等(5)征收排污费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不缴纳排污费的两类情况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改造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6)限期治理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53、则第十条 “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向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定期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7)事故应急措施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
54、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报告。” (8)现场检查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进行现场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及检定、校验情况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限期治理进展情况事
55、故情况及有关记录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1)监督管理体制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主管、分工负责和协同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水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2)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体自净能力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充分利用流动性(2)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下辖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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