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大棚遇风雨灾害国家有补贴政策,如山东针对参保农户提出的提高保险金额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了蔬菜大棚保险的参保和理赔标准:
1、保险标的范围。凡符合全省蔬菜日光温室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正常使用的蔬菜大棚及棚内生长的蔬菜、瓜果及其他作物均可入保。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涝灾、风灾、雹灾和雪灾原因,造成大棚损毁及棚内作物直接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费标准及保险金额。2015年,保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亩100元提高到了每亩400元,其中财政补贴资金200元亩,农户自行负担200元亩;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额由每亩6000元提高到了每亩20000元。具体分项保险金额为:墙体6000元,钢架结构9000元,棚膜2000元,草苫或保温被1800元,棚内蔬菜1200元。
4、保险期限。2015年,保险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增加到了8个月,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
天灾,指自然灾害。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无时无地不在发生,当这种变异现象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时,即构成自然灾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分析:
没有补贴的,如果是大面积的受灾当地政府向上级反映情况可能会得到上级政府的适当经济补偿的。
也可以重新修建,重新修建国家有补贴。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法律分析:
对于一般性灾害,政府是没有补贴政策的。
如果遇到到重大自然灾害,农业部、市财政将根据灾情、受灾面积等情况对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给予适当的救灾资金扶持帮助。
而今年广西、广东、贵州等省(区)发生较重洪涝灾害,中央一级下达2亿元防汛抗旱补助,如果你所在地区有发布不同通知,就可以去申领。
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农户要想获得赔偿可以买农业保险获得,当然,农业保险要在达到条款规定的损失程度时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目前我国的政策性保险主要覆盖的品类有主要补偿的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森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分析:
如果你参加了农业保险,就有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法律分析:
如果你参加了农业保险,就有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法律分析:
没有补贴的,如果是大面积的受灾当地政府向上级反映情况可能会得到上级政府的适当经济补偿的。
也可以重新修建,重新修建国家有补贴。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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